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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国防科工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与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  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并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五条  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管理相关单位及人员在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与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选定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并组织实施资格考核;

(三)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单位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核准考核单位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七条  国防科工局可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组织制定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大纲;

(二)审查考核单位的技术能力和质保能力,对考核单位考试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

(三)组织建立和维护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试题库;

(四)审核无损检验人员报名材料,审查考试计划、考试结果及相关材料;

(五)建立和维护无损检验人员档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六)承担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考核单位承担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相关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相关技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无损检验人员报名材料,制定考试计划;

(三)实施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出具考试结果报告;

(四)建立并管理无损检验人员考试档案;

(五)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和试件;

(六)向国防科工局提交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聘用单位对无损检验人员报名、使用和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并提交报名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聘用无损检验人员开展其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并对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第三章  资格申请与考核

第十条  申请Ⅰ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裸视或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三)无损检验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工作满6个月,或者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工作满1年,或者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历且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申请Ⅱ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裸视或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三)无损检验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持有相同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资格证书满6个月且业绩良好;或者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持有相同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资格证书满1年且业绩良好;或者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历人员持有相同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同方法Ⅱ级资格证书满1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同方法Ⅲ级资格证书且业绩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Ⅲ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裸视或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三)拟申请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的Ⅲ级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相同无损检验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并同时持有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

2.持有特种设备相同无损检验方法的Ⅲ级资格证书满3年且业绩良好。

(四)拟申请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的Ⅲ级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相同无损检验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并同时持有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Ⅱ级资格证书;

2.持有特种设备相同无损检验方法的Ⅲ级资格证书满3年且业绩良好。

第十三条  承担无损检验活动的聘用单位,方可组织在职员工报考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或者标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照本办法罚则中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资格考核的报名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四)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按不同的检验方法和级别进行。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Ⅲ级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和综合答辩。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六条  Ⅰ级和Ⅱ级的理论考试主要考查无损检验人员对军工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设施系统基本知识、核安全设备及军工质量保证相关知识、保密知识、核安全文化和无损检验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能力。

Ⅲ级的理论考试除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考查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新技术、特殊工艺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第十七条  实操考试主要是考查无损检验人员正确使用无损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十八条  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无损检验人员对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所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合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试结束日的次日起1年内至多补考2次,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配套考试大纲以外的无损检验方法的实操考试,由考核单位组织制定考试要求及考试方案,并报国防科工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一般应在经选定的考核单位开展。确因考核单位条件限制及其他原因等不能满足考核要求,考核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局上报考试方案,经国防科工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考核活动。

第四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收到考核单位的考试结果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并向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聘用单位;

(二)方法和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

(四)聘用单位出具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满足资格证书延续要求的,由国防科工局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5年。对操作记录和业绩情况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延续,需重新申领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取得外国公民权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工局依法对考核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考试过程、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配备与拟从事的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试块、试件、检验设备和仪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保证考核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考核管理制度实施资格考核,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三十条  考核单位组织开展无损检验人员考试档案管理工作。考试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保证其按照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从事无损检验活动,以及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  无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遵守从业操守,提高知识技能,严格尽职履责。无损检验人员对其出具的无损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无损检验人员承担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无损检验人员超出其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其检验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验人员原则上应固定在一个单位执业。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确需借用其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应报国防科工局审查备案;借用单位应将借用无损检验人员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无损检验活动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其拟聘用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变更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用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原资格证书失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无损检验资格考核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防科工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无损检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国防科工局撤销其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考核;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局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并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四十条  伪造、变造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国防科工局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防科工局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对聘用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考核单位或考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考核条件变化、考核工作管理混乱、考核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考核制度,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资格证书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国防科工局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无损检验方法:本办法中的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防科工局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四十五条  取得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资格的人员可承担工作范围如下: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须在Ⅱ级或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数据;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技术标准,编制和审核无损检验工艺及规程;

(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制和审核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六)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承担范围内的工作。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三)编制验收准则;

(四)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承担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资格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定标准,以及考核单位认定标准由国防科工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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