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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

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

退役军人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党委统战部、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部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军种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供应保障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必然要求,是助推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转化的有效途径,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都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义务。通过制定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调控手段,强化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支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既有助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引导其用好职业院校、自身培训机构(基地)和培训资源对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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