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武汉大学的招募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以下简称“研究生支教团”)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全国示范项目。项目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每年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中招募一定数量具备本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资格、有奉献精神、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支教扶贫工作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国家西部地区县级以下中小学校开展为期一年的基础教育志愿服务工作。一年服务期满后,由下一批志愿者接替其工作,形成“志愿+接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重大人才工程。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国家西部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为期1-3年的基础教育、服务三农、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财务部、附属学校、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团委。
第五条 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志愿者接受上级团组织主管部门和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的双重指导。
第六条 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应认真完成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学习任务,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七条 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志愿者确定后,应及时组建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团支部(以下简称“团支部”),加强团队建设。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地。
第八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的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志愿者参评学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应在校团委的统一安排下完成不少于60小时的校内行前培训锻炼,按时参加共青团中央、服务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团委、兵团团委等组织的培训,服从统一派遣,准时到达服务地。在服务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规定及时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得擅自退出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志愿服务团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招募协议书》的,需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服务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违反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取消其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成员资格,已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同时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三章 招募选拔
第十二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选拔原则为“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
第十三条 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招募选拔
(一)招募对象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二)选拔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较强的家国情怀和志愿精神,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2.符合学校当年推免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底线要求要与所在院(系)普通类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底线要求保持一致,原则上学习成绩GPA排名位列本院(系)本专业前50%(学习成绩GPA的计算方法以所在院系及相关专业推免计算方法为准);
3.身心健康,能胜任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志愿服务工作,通过“研究生支教团”体检;
4.乐于奉献,本人志愿参加并得到家庭支持,有志愿服务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5.满足于中小学教育的数学、语文、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成绩优异者或相关专业学生优先;
6.有学生干部任职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7.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银奖及以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及以上获奖者和其它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优先。
(三)推免招募指标由教育部专项下拨,只限于在本校招募,纳入本校年度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不占用已分配给各院(系)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额。
第十四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选拔
(一)招募对象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和在读研究生。
(二)招募类别
1.参加推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志愿者;
2.不参加推免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志愿者。
(三)选拔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较强的家国情怀和志愿精神,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2.参加推免的志愿者须符合学校当年推免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底线要求要与所在院(系)普通类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底线要求保持一致,原则上学习成绩GPA排名位列本院(系)本专业前50%(学习成绩GPA的计算方法以所在院系及相关专业推免计算方法为准);
3.身心健康,能胜任西部地区志愿服务工作,通过“西部计划”体检;
4.乐于奉献,本人志愿参加并得到家庭支持,有志愿服务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5.有校团委兼职团干部,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院(系)团委副书记(学生)、学生会主席任职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6.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和经济类专业者优先;
7.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者优先;
8.参加基层团建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有1个月以上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参加推免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推免指标不占用已分配给各院(系)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额,不参加推免的志愿者招募指标由湖北省“西部计划”项目办(以下简称“省项目办”)下达。
第十五条 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和参加推免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选拔统一报名,集中进行,招募选拔程序为:
(一)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上级团组织通知后,根据本办法向全校同学发布招募通知。
(二)个人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大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完成签名盖章后,连同学习成绩单(加盖所在院系有效公章和学习成绩专用章)、志愿服务申请书、任职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公示无异议材料(由分管本科生学生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名确认,并加盖院系公章)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院(系)应在院(系)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推免工作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本科生学生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生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团委书记、辅导员任组员。《武汉大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报名登记表》中的学习成绩及排名情况由分管本科生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亲笔签名确认,推荐意见由分管本科生学生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亲笔签名同意。同时,学习成绩及排名情况、是否有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良记录、是否有课程不及格情况等还须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若推免志愿院(系)规定,必须参与“武汉大学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或其他形式提前考核的,学生申请时必须提交当年相关预录证明。
(三)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四)学校选拔。根据本校招募指标及服务岗位需求,由领导小组对报名学生进行笔试、面试,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综合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1:1.5的比例择优确定候选志愿者名单,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集中体检和心理测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候选志愿者在定点医院进行集中体检,在武汉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集中心理测试。
(六)院系复试。候选志愿者必须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推免复试。
(七)确定初步录用名单并公示。领导小组将通过集中体检、心理测试和院(系)推免复试的候选志愿者,按照笔试及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根据候选志愿者的排名,参考个人意愿确定研究生支教团和参加推免的“西部计划”初步录用志愿者名单,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学校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录用志愿者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与入选志愿者签订《招募协议书》,组织入选志愿者完成“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要求的相关工作。入选参加推免的“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按照要求,于第二年4至6月参与共青团中央“西部计划”志愿者报名工作。
(九)材料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录用志愿者有关材料(包括报名表、申请书、身体健康证明、学习成绩单和学校审查意见等)上报上级团组织主管部门,同时通知志愿者所在院(系)和本人。
第十六条 不参加推免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选拔工作在第二年4-6月进行,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上级团组织通知后,根据本办法发布招募通知。
(二)个人报名。报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共青团中央“西部计划”工作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将院(系)党委盖章后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审核。报名截止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共青团中央“西部计划”招募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四)学校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校招募指标及服务岗位需求,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志愿服务经历、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选拔入选志愿者。
(五)集中体检。校团委组织审核通过后的所有报名者于省项目办指定的时间,在省项目办指定的医院进行集中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及时通知志愿者本人,并从后备志愿者中补录。
(六)网上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上公布录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单提交省项目办。
(七)签订协议。受省项目办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入选志愿者签订招募协议书,同时向志愿者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不参加推免的应届毕业生志愿者,毕业前须按学校统一要求办理毕业离校和派遣手续。在读研究生志愿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章 培训派遣
第十七条 志愿者赴服务地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中央、服务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团委、兵团团委和校团委等组织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校团委支持、指导团支部制定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岗前培训方案,开展系列培训,围绕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升教学技能、增强社会技能、熟悉管理规定、了解服务地风土人情等内容,开展不少于60小时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分为专题学习、岗前实习、教学见习三个部分。专题学习主要围绕政治理论教育、志愿服务政策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安全救护知识等主题,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授课;岗前实习主要围绕办公室日常管理、公文写作、办公技能等主题,在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下属的党总支(党支部)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岗前实习锻炼;教学见习主要围绕中小学班级事务管理、教学设计、教案编写、板书训练、课堂试讲等主题,在附属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教学见习。
第十九条 按照“工作需要、志愿者受用”的总体要求,建设一支由校团委专兼挂职团干部、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下属的党总支(党支部)青年教职工党员组成的实践导师队伍,每名实践导师负责联系指导1-3名志愿者,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思想教育、培训指导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条 岗前培训由校团委负责具体实施及考核。因故无法参加岗前培训的志愿者必须事先提交书面请假,并征得校团委同意。对于岗前培训无法达到60小时的志愿者,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成员资格,已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同时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在参加由相关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组织的岗位对接、培训活动和派遣活动期间,应自觉维护中国青年志愿者和武汉大学的形象,服从全国项目办、省级项目办及相关管理单位的纪律和要求,按时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地。在培训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请销假手续。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活动结束后,志愿者必须按照相关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要求按时赴服务地开展工作,不得私自滞留或前往其它地方。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享受以下政策:
(一)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志愿者按照教育部有关推免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间,学校为应届本科毕业生保留1年研究生入学资格。志愿者服务期满返校入学后,享受的奖助学金标准按照返校入学当年的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执行,与同年入学的其他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标准一致。
(二)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服务期间,由中央财政和服务地地方财政负担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服务保障,具体标准执行当年“西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每人每年可报销2次从家庭所在地往返服务地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所需经费由校团委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三)到西部艰苦地区服务的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由院(系)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院(系)“优秀毕业生”名额。
(四)到西部艰苦地区服务的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学校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发放,经费列入学校当年奖学金工作财务预算。
(五)志愿服务结束后,共青团中央根据服务地团委和服务单位意见审定《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服务鉴定表》,记入个人档案,颁发扶贫接力计划志愿服务证书,作为落实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六)服务期满的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2号)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999〕46号)等文件的政策支持,并按时返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享受以下政策:
(一)凡被选拔作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应届毕业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享受《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15〕37号)等文件相关政策支持。有关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相关政策以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为准。
(二)志愿者服务期间,由中央财政和服务地地方财政负担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服务保障,具体标准参照当年“西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每人每年可报销2次从家庭所在地往返服务地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所需经费由校团委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三)“西部计划”志愿者同时享受学校如下配套政策:
1.参加推免的志愿者,学校根据服务期保留其研究生入学资格1-2年。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时返校攻读硕士研究生。返校入学后,享受的奖助学金标准按照返校入学当年的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执行,与同年入学的其他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标准一致。
2.已参加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校根据服务期保留其研究生入学资格1-2年,并享受报考当年研究生的相关政策。
3.到西部艰苦地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应届毕业生志愿者,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由院(系)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院(系)“优秀毕业生”名额。
4.到西部艰苦地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中,推免的志愿者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推免的志愿者享受《武汉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暂行规定》(武大毕字[2016]2号)的各项奖励和政策支持,纳入学校统一奖励范围。奖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发放,经费列入学校当年奖学金工作财务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之前关于研究生支教团和“西部计划”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