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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修订)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修订)

师大研〔2020〕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3号)等文件精神,在认真讨论、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学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调整后的奖助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研究生资助体系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为政府下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导师、院(系)和联合培养基地提供的资助经费;学校设置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经费;社会捐赠的奖学金以及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构成

主要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三助”津贴以及单项优秀奖学金和资助经费等几个部分。

1.国家奖学金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制度,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具体管理按《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2.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有明确学习目标,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有一定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每年评审一次。

博士研究生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占20%,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奖占50%,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奖占30%,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占40%,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占30%,每生每年7000元;三等奖占30%,每生每年5000元。对于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者享受一等奖学金;从外校调剂录取入学者,享受三等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学校者,不享受助学金。

(1)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比例为100%,13000元/生/年,分为10个月发放,1300元/生/月。

(2)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比例为100%,6000元/生/年,分为10个月发放,600元/生/月。

4.“三助”岗位津贴

 “三助”包括助教、助研和助管。从2014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研究生学费中提取4%-6%的经费设立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研究生“三助”岗位中助管津贴、助教津贴、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特困补助以及研究生活动等工作。“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原则、申请条件、聘用程序、考核方法和津贴标准等按《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5.其他奖助项目

(1)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

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进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特设立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博士、硕士分别资助11000元、7000元,人文社科类项目博士、硕士分别资助8000元、4000元。每年立项数量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2)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

      为鼓励研究生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提高创新能力与就业竞争力,学校每年根据《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

法》《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单项奖励评定实施办法》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及获得的省级以上各种奖项进行审核和

奖励。

(3)优秀学位论文奖励

     为鼓励研究生学术创新,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河南省和学校每年进行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对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学校按1:1比例配套奖励,博士研究生每人奖励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1000元;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数不超过当年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奖励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600元。

(4)特殊困难补助

为缓解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的生活压力,学校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每人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研究生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5)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自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助学贷款标准的最高限额。

(6)学术交流资助

为鼓励研究生参加访学、短期交流、国际学术会议、学科竞赛、博士论坛和研究生暑期学校,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学校解决研究生的往返差旅费,对于公派国际交流超过一个月者补助3000元生活费。

以上奖助项目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均可享受。

三、实施

 1.本方案适用于河南师范大学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三助”岗位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对于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后增加的资助项目,学校另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3.研究生科研成果在各类奖学金评选时,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附件:1.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3.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4.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南师范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适用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我校与其他培养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单位评审。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以及当年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坚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诚信;

(三)综合测评排名在学院前30%(含30%)以内;

(四)学习勤奋,所学课程成绩优异,学位课程平均成绩85分(含85分)以上,在读期间没有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六)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七)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并符合下列科研条件:

 1. 博士研究生:理科博士研究生须在SCI或EI源期刊发表有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文科博士研究生须在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有学术论文。

 2.硕士研究生:理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在全国中文核心二级顶尖期刊及以上发表有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文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旬刊除外)及以上发表有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旬刊除外)发表有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理科不得少于2个版面。

科研论文不达标,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满足科研条件:

 ⑴参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且该项目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励;

 ⑵主持完成应用研究项目,成果转让,且给学校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⑶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

 ⑷参加各类单项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省部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⑸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如参加专业性课题或项目,获得专业性重大比赛奖励,完成专业内专项调查报告,或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者等。

学术期刊、科研奖励、科研项目以科技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供的认定标准为准。所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归河南师范大学。以学术论文申报奖学金,作者单位须以河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除导师组中的任一导师外的第一作者。导师组的组成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科研工作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

 (四)故意欠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五)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为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工作秘书、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和学科情况等,制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虑作假。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成绩单、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学院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将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及评审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评选,对于不符合评选条件被推荐的将直接取消申请人的获奖资格,相应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调配到其他学院。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资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教〔2013〕283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自2016级开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有所调整,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投入、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分等级、分档次确定学业奖学金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评定办法,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100%,其中一等奖占20%,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奖占50%,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奖占30%,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100%。其中一等奖占40%,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占30%,每生每年7000元,三等奖占30%,每生每年5000元。对于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者享受一等奖学金;从外校调剂录取入学者,享受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2. 综合测评排名:

一等奖学金须在学院前50%(含50%)以内;二等奖学金须在学院前85%(含85%)以内。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在读期间没有不及格课程;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不讲文明,道德品质恶劣;

 3.习练邪教或参加非法组织;

 4.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

 5.违反学术道德,科研工作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6.故意欠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7.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参照《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应配合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时间上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预算经省财政批复下达后,应在两个月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各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181号)、《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2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博士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由省财政统一划拨。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适时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指定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共同解释。

附件4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和社会实践能力,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三助”岗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统一领导部署,具体由设岗单位负责管理,并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聘用、培训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岗位设置类别及要求

 “助管”、“助教”岗位一般按一、二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设置。

 1.助教岗位:由教学单位提出,要求研究生助教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助教工作量一般每周不超过4学时。

 2.助研岗位:由课题组提出,要求研究生助研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对于博士研究生全面设立助研岗位,并给予助研岗位津贴。原则上博士生导师应为每位正常学制内的全脱产博士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经费情况而定。

 3.助管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研究生助管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协助专职人员高质量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津贴标准

第五条 申请条件:“三助”岗位主要面向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好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一个类别的岗位。

 1.助教条件:语言表达能力强,专业课程成绩突出的一、二年级研究生,主要限于本科公共课教学;

 2.助研条件:原则上面向科研能力较强的二、三年级研究生设置;

 3.助管条件:原则上面向一、二年级的研究生设置,要求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并要有足够的时间保障。

第六条 申请程序:“三助”岗位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由设岗单位制定设岗计划、应聘条件、工作安排等具体方案,进行公开招聘,所设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岗位目标、每周工作量及考核标准等内容。

申请“三助”岗位研究生需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一并交设岗单位。设岗单位根据应聘条件组织聘任,确定受聘人员后,将聘任结果连同被聘者申请表加盖设岗单位公章后送达一份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三助”岗位聘任工作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并公布结果。助教、助管原则上聘期为一学年,助研的聘期由课题组自行设定。

第八条 “三助”津贴用于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生活费等。“助教”岗位每节课不低于25元,学校发放70%,设岗单位发放30%;“助研”津贴标准由导师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经费情况而定,按学年一次性划入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研专项账户。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500元/月; “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不低于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章 岗位考核

第九条 设岗单位对研究生“三助”岗位每月考核一次,并给予相应的评定。担任“助研”岗位的研究生由课题组以及设岗单位给予评定,于每月末将签有设岗单位意见的《“三助”工作总结考察鉴定表》统一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十条 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其“三助”工作,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一学年一般不再具有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三助”岗位管理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建立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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