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7〕40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着力培养和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激励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安徽工业大学激励本科学生创新创业
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着力培养和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认定的我校申请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修读年限
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申请并获准创新创业实践学生的修读年限可以由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标准学制3年。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本科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创业,申请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学生休学,户口不变更。
第六条 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应提交创业休学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创业材料,经学院同意、创新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学生须书面提出继续休学或复学申请。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八条 创新创业的在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受最低修读学分限制。
第九条 经学生申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学业课程学分。具体替代办法按《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分转换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鼓励学生将符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求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辅修专业需求,并支持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后,符合毕业条件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即可申请毕业,符合国家及学校本科学位授予条件的,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工业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和创新教育学院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