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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政务服务网 政策文件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创业作用,我们制定了《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4日

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当前已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优化机制、激励约束。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三)统筹使用、补缺补短。中央、省级和市县补助资金,由各级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就业创业领域最急需、最迫切的项目。 

(四)严格管理、强化绩效。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监督,强化跟踪问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对单位(机构)两类。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助)、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等支出。 

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除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退役军人、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创业类补贴(包括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创业场租〔网络运行物流〕补贴),高质量就业补贴,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等支出,以及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补助资金补贴项目与失业保险相关政策项目之间有重复的,个人、单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自主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对非扩权县(区)用于个人和单位(机构)的补贴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每年分配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形势和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一)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市场主体数等。 

(二)努力程度。主要考虑自身投入、促进性支出占比等。 

(三)重点工作。主要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结余情况。结合补助资金使用结存情况,对滚存结余较大的非扩权县(区),市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根据结余情况适当扣减。 

扩权县(市)的补助资金分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级负责。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九条 每年末,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根据中央、省提前下达预算和市级预算安排情况,对非扩权县(区)提前下达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市级补助资金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2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非扩权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安排拨付进度,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落实。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主要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上述人员参加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各类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同一年度内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三次。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五类人员中一般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在人社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限为一学期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40%给予补贴;培训期限为二学期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200%给予补贴。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GYB+SYB),依据每个班的实际培训人员,按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给予补贴,同时,创业培训机构为创办企业培训合格人员提供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服务,帮助其在6个月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IYB),依据每个班的实际培训人员,按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给予补贴。 

建立各类职业培训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2.五类人员中农民工和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培训补贴。 

(1)劳务品牌培训。有培训需求的五类人员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务品牌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劳务品牌培训补贴申请资料应附:劳务品牌培训资金申报表、参训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下同)、培训方案、培训花名册等。 

(2)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尚未实现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可先组织参加不少于3天的创业意识培训(GYB),并依据每个班的实际培训人数,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资料应附:培训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3)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除按本条五类人员中一般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时内,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申请资料按本条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有关规定执行。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初、中级技能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选择技术含量高、操作技能强、市场需求量大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培训时间为1-2个学期,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按月发放给学员本人。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并随之调整,申报程序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生活费发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德人社办〔2012〕111号)规定执行。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申请资料按本条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有关规定执行。 

(5)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等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除按本条五类人员中一般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外,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申请资料按本条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有关规定执行。 

3.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方式。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1)个人申请。五类人员在人社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补贴时,应填报《德阳市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资料。实现就业的,还应提供就业证明资料。对个人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2)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大纲、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人社部门备案。 

——代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填报《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应提供:参训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资料。 

——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时应填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并提供: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资料。 

——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生活费补贴,可参照上述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发放方式,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放给学员本人。 

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申请资料除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料外,还应填报《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生活费补贴申报表》或《困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报表》,并提供: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签字的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时,应填报《德阳市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并提供: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签字的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创业成功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等复印件。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岗前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企业签订1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教学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报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培训合格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应填报《德阳市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并提供:企业培训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培训的不需提供此件)复印件等。 

2.以工代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时应填报《德阳市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并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账(单)等资料,参保企业还应提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资料。 

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我市境内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或企业自行培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分类补贴的办法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申领方式和所需申报资料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中级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德人社办〔2016〕107号)规定执行。 

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企业组织到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经企业自行培养,或本人自学,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按规定给予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培训补贴。 

4.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审核评估合格的,在不超过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前提下,可按不足部分的80%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按企业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要求及所需资料申报。 

(三)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取证情况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非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可分别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非毕业年度大学生所在院校负责统计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培训需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培训需求和年度资金筹集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补贴申请资料应附:学生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四)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人社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愿望的重点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与鉴定收费标准一致。 

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填报《德阳市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资料。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 

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前款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填报《德阳市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并提供:享受补贴人员签字的人员名单、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等资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以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益性岗位所在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其中,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同时给予工伤、生育保险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申请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填报《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等资料。 

(二)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不超过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实际缴费额的40%(对其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可按不超过7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确定。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或每年终了后,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原始凭据及复印件等,属单亲家庭的还应提供所在社区(行政村)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 

社区(行政村)应按月将辖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增减情况向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中止灵活就业的;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重症残疾人托养服务企业,吸纳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不超过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填报《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并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吸纳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等资料。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所涉及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基地)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助)期限可不累计计算,可按规定分别享受。 

第十四条 岗位补贴(助)。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乡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可按不低于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管理发放办法由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二)其他用人单位岗位补助。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按全市最低工资的50%给予岗位补助。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可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岗位补助。 

岗位补贴(补助)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助按季申报。申请岗位补贴(助)时应填报《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或《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助申报表》,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单位银行账户等资料。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一)见习生活补贴。上述人员可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职业)见习,见习期为3-12个月。对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学员按月给予生活补贴,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在国家级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生活补贴标准可上浮20%,在省级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生活补贴标准可上浮10%。 

参加就业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再由见习基地按规定申请,申请补贴时应填报《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报表》,并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学员考核鉴定表》、见习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账(单)、见习基地银行账户等资料。 

(二)见习基地补贴。对提供就业见习的基地按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见习基地补贴,其标准为300元/人·月,其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可按35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见习基地补贴由见习基地在学员见习结束后申请,申请补贴时应填报《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表》,并提供:见习学员结业人员名单、见习基地协议书、见习基地银行账户等资料。 

(三)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期间的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报省人社厅统一购买。 

第十六条 求职创业补贴。 

(一)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可按属地原则参照享受。 

求职创业补贴由高校(中职学校)向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德阳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明细表》、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资料,学生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高校申请到求职创业补贴后,由各高校拨入享受补贴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申请交通费补贴时应提供:《德阳市有组织劳务输出补贴申报审批表》、免费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须经本人签名)、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资料复印件、车(船)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等资料。组织单位申请到求职创业补贴后,由组织单位拨入享受补贴贫困劳动力个人银行账户。交通费由组织单位垫付后据实申请。 

第十七条 创业补贴。 

(一)大学生创业补贴。市内高校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或成功创办的实体,可申请创业补贴,具体办法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德人社〔2014〕33号)执行。 

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和平台外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和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由各高校负责受理,会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和公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由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和公示。 

(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申请创业补贴时应提供:《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各类补贴申报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登记等实体证明资料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及有关证明资料(包括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此外,返乡农民工还需提供务工地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所在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外出务工情况等证明。 

第十八条 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贴息。 

申报资料应附:领办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资料等。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资料应附:领办创业实体大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实体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对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聘请的创业指导专家、顾问为大学生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的,可按每个项目2000至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指导补贴,具体标准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德人社〔2014〕33号)执行。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的,不享受创业指导补贴。 

创业指导补贴申请资料应附:《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申报表》,经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开展创业指导的正式工作方案,创业指导专家、顾问的身份证复印件、聘书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参与创业指导的简要概况,以及接受创业指导的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开展创业指导、创业活动以及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市、县(市、区)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5%。 

1.对承担就业创业任务的社区或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帮助劳动者成功就业创业的,在年度下达或调整的目标任务内,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帮助劳动者在城镇成功就业创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人的补助;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或贫困家庭劳动力成功就业创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人的补助;组织指导辖区内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人的补助。帮助同一个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每年只能申请一项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基层平台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时应提供:《德阳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审批表》、《提供免费服务后实际就业创业人员名单》(须经本人签名)、就业证明资料、就业创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银行账户等资料,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应提供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基层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向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经所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和公示、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考核验收、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社区或行政村银行账户,并实行专账管理。 

2.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调查及实名动态管理任务的社区或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每年可适当给予动态管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3.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发新的就业形态,创建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组织城乡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多渠道促进就业的,经考核合格,依据当年灵活就业引领项目中从业人员数量,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个引领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实施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德阳市创建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人社办发〔2018〕349号)执行。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组织用人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介绍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按200元/人的标准执行;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按300元/人的标准执行;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执行。介绍同一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申请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并提供:《德阳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审批表》、提供免费服务后实际就业人员名单(须经本人签名)、就业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证明资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银行账户等资料。 

5.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县(市、区)财政可对本级相关部门或上级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相应给予一次性适当补贴。 

6.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孵化奖励。对复核合格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照复核评分等级,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县(市、区)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后续激励办法,由县(市、区)人社、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7.对在主要劳务输出地设立的“德阳市返乡创业和劳务输出联络站”,按规定每年给予2-4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在市辖区内设立的“德阳市就业创业信息服务直联站”,按规定每年给予2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实施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劳办《关于印发德阳市返乡创业和劳务输出服务联络站及就业创业信息服务直联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德人社办〔2018〕327号)执行。 

8.对被认定为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被认定为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园(孵化园)的,由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9.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10.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 

11.创业活动补贴。对各地聘请创业专家、顾问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的,给予创业指导补贴;对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创业者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给予创业活动补贴。创业活动补贴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并测算所需资金,商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据实拨付。 

12.各地还可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目录为:公共就业创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政府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职业培训项目验收;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劳动力资源调查;社区就业帮扶;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对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评审确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财政对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基地建设补助,并适当给予后续激励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对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评审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财政对每个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民营企业20万元)建设补助,并适当给予后续激励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属零就业家庭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实现就业前,可按最高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3-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及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支出。包括印制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就业扶贫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项目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一)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对退役军人、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实体所在地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成功创业并吸纳劳动者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请创业补贴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时应提供:《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各类补贴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登记等实体证明资料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及有关证明资料(包括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此外,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创业场租(网络运行物流)补贴。享受创业补贴的高校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我市租赁固定场地创业或通过互联网开办网店的,正常经营期内,可按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租补贴或网络运行物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场租(网络运行物流)补贴可与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同时申请,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三)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创业项目经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德阳市创业项目库后,根据项目的实用价值给予创业项目提供方每个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同一个创业项目只奖励一次。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分两次拨付,先期拨付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的60%;创业项目提供方应跟踪了解创业项目的利用情况,待创业项目转化后,再按规定拨付其余40%。 

申请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时应提供:《德阳市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申报表》、创业项目申报书、创业项目库入库项目登记表、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选择并成功复制转化为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创业项目提供方银行账户等资料。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由市就业局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四)高质量就业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3年以上,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月工资2倍的各类用人单位,可按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3年高质量就业补贴。高质量就业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助)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高质量就业补贴时应提供:《高质量就业补贴新增享受人员申报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账(单)等资料。 

(五)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项目支出。 

第二十五条 从2020年1月1日起,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支付程序。单位或个人可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四川e就业”等网络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其中应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行政管理机构直接受理的补助资金支出申请,由人社部门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拨付。本条规定的支付程序,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前,暂按原渠道支付。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控风险防范。要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不定期开展专题调研督导,进一步强化对县(市、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要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按规定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对非扩权县(区)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非扩权县,在次年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时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经办采集、个人上传、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快建设单位和个人两个电子档案袋,实施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联网核查,提高办事效率。对在有效期内可复用的单位和个人电子档案,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补助资金基础台账,强化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要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岗位补贴(助)还应公示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平台内的大学生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高校平台外的创业补贴,应由负责初审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创业所在地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贫困家庭劳动力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就业援助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人员于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7日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可按原政策申请创业补贴,并将申请受理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符合条件人员于2018年8月8日及以后首次创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新标准申请创业补贴。 

第三十七条 登记失业的社区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德市财社〔2017〕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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