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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ZJCC04-2019-0007

 

 

 

 

温教人〔2019〕51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9年5月17日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研师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或自身在校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

(十二)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

(十三)幼儿园教师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四)幼儿园教师私自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从事课外辅导、补习等有偿服务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行为。

(二)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有偿补课被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一)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扣除当年度30%的年终考核奖。给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二)有偿补课情节较重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扣除当年度年终考核奖,当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偿补课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扣除当年度年终考核奖。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三、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处分和其他处理期间不能参加省特级教师等荣誉评选。已经评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有关责任人职务: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温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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