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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勤工助学行为,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持续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科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劳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勤工助学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学校党委宣传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团委等单位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制定、修改学校关于勤工助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开拓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二)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组织岗位招聘或为应聘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开展质量评价;

(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校内外用工信息的跟踪反馈和调查工作,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协助完成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设岗原则:

(一)按需设岗。根据用人单位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需要设岗;

(二)科学设岗。用人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数,每个岗位的劳动强度要与学生承受程度相符,劳动量要与薪酬标准对等;

(三)安全设岗。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人性化设岗。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程序

(一)信息发布。每学期一次,于开学之初进行,校内固定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用人单位需求,集中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校内临时岗位以及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信息适时发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考核录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录用名单,原则上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岗前培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对录用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

(五)正式上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正式上岗;试用不合格者,重新招聘。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参照武汉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强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岗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酬金发放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审核公示,原则上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三方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发〔2019〕5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华中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发〔2007〕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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