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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本细则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由23至29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主席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具体人选由校内相关单位推荐,学校批准,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原则上设主席、副主席各1名。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兼任,委员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具体人选由相关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核工作;

(四)审查通过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表决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所授学位的决定;

(七)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八)研究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九)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初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所授学位的建议名单;

(五)组织实施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核的推荐工作;

(六)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及学术水平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必须根据培养计划,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如下学术水平,方可获得相应的学位。

(一)获得博士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语进行本专业的学术研究和交流;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各学院博士学位授予的科研要求见附件。

(二)获得硕士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利用外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同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取得了相应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同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学院及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材料。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必须符合《湖北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负责受理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应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匿名评审。硕士学位论文由学校抽取一定比例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其他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评阅;评阅人由学位点提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下同)及以上职称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教授(原则上应为在岗的博士生导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1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由校学位办增聘2名评阅人进行评阅,2名增聘的评阅人中有1名以上(含1名)持否定意见,则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未获通过者,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后再次申请答辩,其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组织评阅。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处理;在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名教授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至少有1-2名具有相关行业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审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者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由全体答辩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校内公开进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答辩程序并宣布答辩开始;

(二)答辩人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和基本情况;

(三)答辩人简要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参考导师和论文评阅意见,讨论并通过论文答辩决议书,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1年内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1次。逾期未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六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和决议等有关材料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前2周,逐个审核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及答辩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2次会议,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审核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学位进行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颁发。

对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需经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博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有关文件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评语、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申诉处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对情况复杂或涉及校外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已获学位者如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学位。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原则上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对本细则第三章“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及学术水平”的执行时间要求提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并须告知有关研究生。

2014年6月30日

附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科研要求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科研要求

一、科研成果要求

科研成果须为申请人在读期间取得,属于申请学位学科领域,学术文章类成果应发表在申请学位学科领域内有影响的期刊上,其中至少有1篇文章是以申请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为主要内容。在成果署名上,湖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位申请人为第一署名人或导师为第一署名人、申请人为第二署名人。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具体要求如下:

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至少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影响因子总和不低于3.0。

获得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署名在前5位)、二等科技成果奖(署名在前3位),或者是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署名在前2位),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影响因子为1.0的SCI论文,且至少还须在SCI源期刊(三区及以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影响因子总和不低于3.0。

2.化学化工学院

至少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影响因子总和不低于5.0。

3.生命科学学院

至少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影响因子总和不低于2.0。

4.数学与统计学学院

至少在SCI源期刊或一类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 哲学学院、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文学院

至少在一类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一般核心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二类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CSSCI扩展版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三类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在CSSCI扩展版及其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认定办法

1.各类重要期刊目录参照《湖北大学重要期刊目录》。SCI、CSSCI所收录期刊目录以学术论文发表当年的源刊目录为参照标准。

2.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2500字以上的学术文章,以及在《湖北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为三类重要期刊论文,如有多篇,仅认定1篇。

3.参撰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参撰至少2万字)认定为一般核心论文,如有多部,仅认定1部。

4.发表在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非正常出版的期刊)上或被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不计入本规定的论文篇数。

三、其他

所有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下午5:00前提交公开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否则其博士学位授予事宜不提交至本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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