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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校医院

公费医疗报销价格标准按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一、门诊医疗有关规定

1.大学生凭校园一卡通(需姓名、学号、照片等基本信息完整)和身份证到校医院看病,甲类医疗费个人负担5%,乙类医疗费个人负担20%。

2.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到校外看病:

(1)学生转合同医院(人民医院、海淀医院、良乡医院(仅限良乡校区学生))及指定专科医院门诊,甲类医疗费个人负担10%,乙类医疗费个人负担20%,丙类医疗费个人自理。

(2)学生因特殊情况在非合同医院急诊,甲类医疗费个人负担20%,乙类医疗费个人负担30%。

(3)门诊开药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凡是超过上述限量的,超过部分药费不予报销。

(4)每年的门诊医疗费最晚在翌年三月底前必须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

二、住院医疗有关规定

1.学生患传染性疾病需在校医院隔离观察者,由校医院门诊医生联系,交付100元押金后隔离观察,离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2.如需转校外医院住院,必须由校医院医生批准,开具转诊单后转合同医院及指定专科医院。

出院后一周内携带一卡通,将转诊单、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交至校医院财务室,由校医院财务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再通知学生结帐,届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来校医院财务室进行结算。如果在出院后因各种原因延误交报住院单据,超出了市医保中心的审核报销期限,所有费用个人自理。

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甲类个人负担5%,乙类个人负担10%,丙类全自费。床位费超标准部分及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以外部分不予报销,费用个人自理。

三、转诊报销有关规定

1.学生看病原则上均在校医院就诊。

2.如果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时,由校医院经治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到上级医院就诊。凡未经医生转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学生报销门诊医疗费需准备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

(2)医生转诊证明

(3)医院门诊收据

(4)药品底方

(5)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6)因外伤产生的医疗费用,还需由所在院系出具外伤情况相关证明函。

4.学生报销住院医疗费:

正常工作日或财务室假期值班日均可交单。

5.转诊单如无特别注明转诊次数原则上仅限转诊一次,且一个月内有效。

6.北京生源学生校外就诊使用社保卡结算单据不予报销。

四、急诊有关规定

1.凡在北京突发急危重症,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回校医院报销时,需提供就诊病历或病情摘要、加盖有急诊章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药品底方和检查治疗费明细方可报销。

2.凡因公外出、实习等,在校外发生紧急情况,可到附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报销时需提供本学院相关证明、就诊病历或病情摘要、加盖有急诊章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药品底方和检查治疗费明细方可报销。外地医药费遵照北京市医保目录执行。

3.学生寒暑假期间异地急诊就医,可就近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回校报销时需提供就诊病历或病情摘要、加盖有急诊章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药品底方和检查治疗费明细单。在外地所发生的医药费遵照北京市医保目录执行。甲类医疗费个人负担20%,乙类费用个人负担30%,但报销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公费医疗每人月标准费(按当年北京市医保中心拨款标准执行,随北京市医保中心拨款标准变动而动态调整)的5倍,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4.慢性病一律不予报销,非寒暑假期间学生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五、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医疗规定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第二年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报销

休学期间,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附近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门诊全年累计报销限额300元(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超过部分自理。

七、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项目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二)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五)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 0”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十三)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四)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十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十六)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十七)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八、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大陆生源本科生、全日制大陆生源非定向研究生、非在职定向国防生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以及上述学生中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者。

2、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需携带校园一卡通和身份证。凡发现冒用、借用他人证件就诊及其他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者,需责令其补足全额医疗费,暂停其公费医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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