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自学(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有关院校:
为规范助学机构办学行为,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经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4月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
改革试点方案
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更好地发挥社会助学组织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中的作用,组织考生报考相关专业、相关层次的自学考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试点工作,经研究制定此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培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自考生的助学,科学合理评价考生学业成绩,提高自学考试质量。
二、试点院校审批。拟参加试点的院校向属地市级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市考试机构进行初审,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组织专业主考院校审核、审批试点资格和试点专业。每年省、市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组织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院校将取消试点资格。审批后两年内考生人数达不到要求或没注册考生的,试点资格自动失效。
三、试点专业审批:由试点院校提出申请,省考试院会同专业主考院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开设或停止试点专业。
四、试点考生注册
1、试点实行注册制,每年12月底之前,试点院校将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信息报市考试机构审查验收,市考试机构将审核合格的考生信息报省考试院备案。
2、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
五、考试的组织及要求
1、统考课程的考试:统考课程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由省考试机构组织统一考试,由试点院校所在市考试机构统一设考点、编排考场、组织监考。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试点院校已注册的在校生,由试点院校按省、市报名管理办法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2、实践课程的考核:专业主考院校按照国家、省考试机构要求编制实践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大纲含学习过程评价和综合考核。试点院校按照考核大纲要求严格管理,认真教学,注重考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学习过程评价由试点院校根据考核大纲要求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综合考核由主考院校命题,市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试点院校将学习过程评价成绩报主考院校,主考院校将两项成绩合并后报省考试院。
3、各专业毕业环节的考核由专业主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4、各项考试费用按我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学籍、考籍的管理
1、试点院校必须按省、市考试机构及主考院校的规定、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考生学籍档案。
2、参加试点的考生,按专业考试计划全部统考课程、实践考核课程、毕业环节考核均合格,经试点院校鉴定合格,经省、市考试机构审查合格后,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本科专业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须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后,方可办理自考本科毕业手续。
3、参加本科专业试点考试的考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4、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要零起点注册,注册两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两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自学考试专业不能毕业,其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五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实践课程成绩不予保留,统考课程考籍档案转入考生欲转入的市考试机构。
5、课程免考按省考委制定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七、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试点工作主考院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此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做好对试点院校的指导、监督、考核。主考院校负责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编写考核大纲,命题,制卷,阅卷,毕业环节考核,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工作。
2、试点院校要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考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3、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考试课程的安排,制定相关的教学辅导计划报主考院校,接受主考院校对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
4、市级考试机构负责试点院校的注册、考核、监督、检查、评估等各项管理工作。
八、试点方案的实施
本试点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本方案实施起,不再按鲁教考办[2003]98号文件注册新考生,已注册的考生,按原方案执行,要认真负责的完成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切实把试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