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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总工会:

现将《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全国总工会(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出租汽车 精神文明 活动方案 通知

抄送:中央文明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3月27日印发

 

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精神,在近年来各地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3月起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大力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全面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树立文明和谐的行业风尚。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各地根据以往开展这项活动的基础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特色创建活动。有关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作为创建活动的主体要积极参与。二、目标任务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出贡献。今明两年是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时期,要努力做到全国出租汽车行业科学管理水平、守法经营意识、公平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经营环境明显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业服务质量和信誉度显著提升,建立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与驾驶员的和谐关系,形成一批符合科学发展观理念和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的城市和行业管理经验,培养一批有影响的先进典型,打造一批知名的服务品牌。三、活动范围以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为重点,覆盖出租车数量超过100辆以上的县级城市和乡镇。四、活动内容(一)开展适应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实践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科学管理,构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和驾驶员之间的和谐关系。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环境。创新管理手段,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规范健全出租汽车停靠点,有效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难、加油(汽)难、如厕难、吃饭难、休息难等实际困难。畅通出租汽车司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涉及出租汽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稳定工作负责制,建立地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出租汽车突发事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与行业管理和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督。要创新创建载体,组织开展文明驾驶员、星级驾驶员、文明出租车、文明出租车队、文明出租汽车企业等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以精神文明创建为抓手,切实提升城市政府管理、行业管理、市场运行监管的科学管理水平。要将文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评选表彰结果作为出租车经营权配置的重要依据。(二)开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活动。出租汽车企业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体,要依法经营,实行人性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要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要依法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理顺企业与驾驶员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服务监督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要实行先进的运营调度手段,提高服务能力。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按规定开展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守法经营和文明服务的意识。要强化对驾驶员的服务,关爱驾驶员的身心健康。要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志愿服务。要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将创建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要建立奖惩机制,利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手段,充分调动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培养职工强烈的荣誉感,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三)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体,要大力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行为规范建设,做到文明用语、文明行车、车容整洁、仪表端庄、守法经营。驾驶员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要遵守交通法规,礼貌行车;要保持车辆卫生干净、车容整洁;要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要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要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建设,弘扬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五、实施步骤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时间进度,集中力量,分步实施,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09年3月,部署安排、全面启动活动。下发《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对创建活动进行部署。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宣传,形成声势,组织召开全国视频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要求、任务目标、主要步骤和具体措施;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认真策划、精心组织,让发动工作落实到部门、到企业、到岗位、到人员。第二阶段,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全面实施,深入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载体、有创新。要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针对性、实效性强的特色活动,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检查督导和调研工作,发掘宣传一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前夕掀起创建活动高潮。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总结表彰。对创建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表彰一批文明出租汽车企业和优秀驾驶员,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包括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部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车队等)和先进个人。第四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巩固提高、建立长效机制。要全面总结创建活动经验,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探索研究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开展长期创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形成一批可长期应用推广的创建成果。要进一步延伸创建活动,研究建立城市出租汽车文明服务指标体系,并将出租汽车文明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市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共同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创建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负责对全国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和督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创建、各负其责的创建格局。各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投入,划拨专项活动经费,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二)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位,与业务管理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考核;要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标准体系,采取检查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社会评议等方式严格考核,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要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有效引导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创建活动。(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直辖市、省会城市、地市级城市是创建工作的重点领域,出租汽车企业是创建工作的关键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帮助广大从业人员解决突出矛盾和现实困难,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四)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加强对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简报等方式,及时宣传各地、各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成效和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要在创建过程中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培养一批创建先进集体和个人,广泛利用现场会、交流会、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总结、推广和交流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活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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