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卫科教〔2016〕18号
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在前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我委制订了《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2016年6月30日
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科教〔2015〕12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组织结业考核,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各所属医疗机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负责各地政策宣传、培训需求征集等工作,动员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征集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所属培训基地、基层实践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协助培训基地做好各类培养对象的报名、资格审查和招收工作;负责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组建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督导、检查与评估标准的制定;研究拟定各专业基地结业考试标准;承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成立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基地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七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是由省卫生计生委认定、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三级甲等医院(简称“国家级基地”)。同时,根据培训内容需要,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定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2020年前,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认定公布的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简称“省级基地”),承担未纳入国家培训计划培训对象的培训,并作为申报国家培训基地的条件。
第八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九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视情况采取亮黄牌警告、削减培训计划、取消协同基地资格、建议国家取消基地资格等处理,取消基地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基地。
第十条 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集的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各基地培训能力,制订年度招收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发布招收录取信息,监督管理招收录取情况,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招收录取计划择优录取招收对象,并在培训名额和资金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向省内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向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六条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填报志愿,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并提交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遵从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并通过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招收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并通知被录取培训对象。省卫生计生委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儿科和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十九条 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份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二十条 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一条培训招收工作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将本省本年度的招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时限报送本年度招收情况。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
第五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住院医师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包括本科、科学学位的硕士和博士)。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但未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三年的,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针对住院医师训练不足部分进行培训,确定接受培训时间及内容,原则上专业硕士研究生不得少于2年,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得少于1年。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具有临床轮转实践经历的住院医师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缩短实际培训年限的,应当提供以下经相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并经培训基地对其综合能力进行考核认定后,可进行适当减免。
(一)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位培养点从事临床轮转实践活动的记录;
(二)在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的医院以住院医师身份从事临床轮转实践活动的记录;
(三)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记录;
(四)无擅自无故退培情况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当审核住院医师的临床轮转实践经历,根据培训标准考核其临床综合能力,确定实际培训年限:具有临床轮转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不满一年的,培训年限为三年;具有临床轮转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二年;具有临床轮转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二年但不满三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具有临床轮转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临床综合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具有临床轮转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合格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由培训基地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第二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当加强培训对象考勤管理。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完成培训的,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应当通过就业单位、社会人直接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承担省卫生计生委委派公务的;因工伤、重大疾病、出现严重妊娠反应需要休息的、休产假的、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况的证明材料。培训基地审查申请材料后,办理相关暂停培训的手续,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暂停培训期限累计不超过一年,暂停期满继续完成培训。暂停培训期限累计超过一年者终止培训。
住院医师参加培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法定情形外,年度各类请假、暂停培训累计超过15日的应延长培训时间。累计16天至30天的,延长培训2个月;累计31天至90天的,延长培训6个月;累计91天至180天的,延长培训1年;累计请假超过180天的,终止培训。
住院医师参加培训期间因故确需退出培训的,委托培养人员应当告知其就业单位,社会人需个人提出申请,由其就业单位或本人(社会人)于退出前一个月向培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并向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方可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和各自的实际为住院医师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临床实践,安排住院医师参加与培训有关的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帮助住院医师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住院医师应当按照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培训,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计划。基地内部的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除正常轮转外不得回住院医师所属科室值班。委派单位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不得回就业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全省统一制发使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考核手册,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行省卫生计生委、培训基地、专业基地三级负责制。培训考核以住院医师的职业素质、所从事专科的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培训标准为考核重点。
第三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核专科科目依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培训专科科目设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方案,选聘考核专家,认定结业考核机构和组织结业考核(包括考点考生的分配)等工作。考核专家遴选办法和结业考核机构认定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培训基地负责组织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培训专科考核等工作。培训专科应当从医德医风、培训时间、培训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等方面对住院医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参与培训的每一个轮转科室应当在出科前对住院医师完成出科考核。住院医师在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合格并完成培训标准要求各项内容的,方可认为过程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参与过程考核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应专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结业考核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已经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且过程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应当于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当年,通过其所在培训基地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参加结业考核的申请,并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规定提供医师资格证明、过程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等材料。通过省卫生计生委审核的,方具备参加结业考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结业考核实行考培分离制度。结业考核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结业考核,保证考核质量,并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卫生计生委向通过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住院医师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其中任一项者,视为结业考核不合格,可在原培训基地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培训结束三年内,未通过结业考试者,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督导检查方案,每年至少对各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进行一次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选卫生科教工作先进、推荐国家级基地、示范基地和基地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辖市负责所属医疗机构和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省卫生计生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其主管机关、单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在招收录取和参加培训过程中,招收录取对象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省卫生计生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退出培训的取消下一年度培训资格,已培训的时间不计入今后的培训时间;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十一条培训期间,住院医师违反规章制度,培训基地和就业单位应当听取住院医师的陈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四十二条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下列情形的,培训基地应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后终止其培训,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就业单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二)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严重违反培训基地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培训基地未按规定实施过程考核,在审核住院医师结业报考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卫生计生委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四十四条对于结业考试通过率低于50%的专业基地,限一年整改,取消当年招收资格;连续两年结业考试通过率低于50%的专业基地,停止该专业基地招收工作至少两年。整改后,该专业基地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讨论、审核通过后,恢复次年招收资格。连续两次被取消招收资格的专业基地,取消专业基地资格。
第四十五条结业考核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培训考核职责,不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或考核过程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省卫生计生委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省卫生计生委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由省中医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理论学习由公共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组成。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践培训是住院医师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以提高临床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为主的实践活动。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践经历是指住院医师在完成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后参加的在时间和内容上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要求的临床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单位在职职工、非基地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全省范围内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落实培训招收主体责任,负责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全省年度招收计划;落实省域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全省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三章招收计划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招收匹配机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因素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招收名额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在做好帮扶工作的同时,适当增加上述地区招收计划。
第八条省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本辖区培训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培训招收需求计划。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上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医学教育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推进医教协同,探索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有机衔接。
第四章报名
第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招收计划,向社会公布培训基地情况、各专业招收人数、招收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三)培训基地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
第十三条培训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交相关信息。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核与调剂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根据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自主对培训申请人进行招收考核,重点为非住培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在组织招收考核时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确定拟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要按时完成培训招收工作,及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拟招收录取信息,省卫生计生委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优先满足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农村免费医学定向生应按有关定向生政策要求,毕业后统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其报名及调剂事宜由基地医院及有关高校在征求定向医学生志愿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六章公示与录取
第十八条培训基地根据培训申请人填报志愿的顺序及招收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招收名单,并通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网络平台对拟招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并将录取结果通知相关培训对象。
第二十条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二条培训招收工作结束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地本年度的招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实际招收情况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特别是全科等紧缺专业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非培训基地培训对象招收完成情况,将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创先争优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其主管机关、单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者,取消下一年度培训资格,已培训的时间不计入今后的培训时间;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招收对象类别不含中医类专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培训对象需要参加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采取全省统一考核,其余考核由各基地具体负责并组织完成。考核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类型与方式
第四条 考核类型: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
(一)过程考核。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以考查培训对象在该科室或专业组轮转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基地培训阶段可按照专业组轮转考核要求执行。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
1.日常考核。在每一个科室或专业组轮转期间,由科室或专业组的考核小组,对其医德医风、基础知识、临床技能和工作表现进行评议,最后按百分制综合评定记录。
2.出科考核。培训对象在每一个科室或专业组轮转结束时,由专业基地相关人员组成考评组,按照培训细则要求,对培训对象在本科室或专业组轮转期间的学习和临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评按百分制综合评定,在考核手册上记录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3.年度考核:各基地每年以述职报告和专家点评的形式组织对培训对象的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对象该年度的医德医风、学习和工作表现、完成培训细则要求的情况、日常和出科考核情况等。年度考核以百分制形式综合评定。培训对象年度考核成绩可作为选送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专业理论考核两部分。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等形式进行,各地应当严格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通过率。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应当从国家设立的理论考核题库中抽取。
结业考核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结业考核一般在培训的第三学年末进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前3个月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者,可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要求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向合格者发放结业考核准考证。
承担结业考核任务的考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认定。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省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对各基地培训考核的程序、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负责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七条 培训对象参加各项考核前由基地医院负责资格审查。
(一)培训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出科考核资格:
1、缺勤时间超过本科室或专业组轮转规定时间的1/3以上;
2、日常考核出现二次及以上不合格;
3、其他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
(二)培训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年度考核资格:
1、本年度内培训对象连续缺勤2周、累计缺勤4周以上;
2、出科考核二次及以上不合格;
3、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在三级医疗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4、其他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培训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结业考核资格:
1、三年培训中连续缺勤4周或累计缺勤12周以上;
2、年度考核未通过;
3、违法违纪者;
4、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
第五章 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八条 各种考核均以百分制进行评分,结业考核评分结束后,将给出培训对象最终培训结果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及时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第九条 通过结业考核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作为参加相应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优先条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医师的必备条件;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条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
第十四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突出重点,保证急需。资金分配优先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倾斜。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培训期间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我省的住培专项补助经费,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招收及住培工作情况及时拨付各有关住培基地(含主体基地和协同基地两类)。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转移经费和省财政配套资金在省卫生计生委监管下,由住培基地根据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和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和能力建设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第七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住培资金和我省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和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两个方面,其中中央财政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经费原则上不少于资金总数的2/3。培训基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八条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经费,根据培训对象来源不同使用有所不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财政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低于所在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所在培训基地予以补齐;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其相关福利待遇由培训基地承担,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其生活补助,低于所在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所在培训基地予以补齐;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省会城市住培基地及协同基地社会住培对象第一年人均收入不得低于4万元。非省会城市住培基地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对象第一年人均收入不低于3万元。住培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各住培基地医院应根据其临床工作能力,逐年适当增加补助,不断提高其收入水平。各类住培对象的收入水平应基本相当。
第十条 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及县乡两级以委托培训方式外派住培对象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提供12000元/人/年,应按月足额发放给有关住培对象。
第十一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或发放。培训对象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在规定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顺延培训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财政经费不再给予补助。原则上顺延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住培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基地师资培训、指导带教活动、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公共课教学、考核认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等活动。
第十三条 住培基地应优先保证全科、儿科、精神科、病理科、公共卫生科等紧缺专业培训对象待遇,积极采取有关措施吸引优质生源参加相关紧缺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确保住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培训资金和虚报培训人员实际在培数量的,除追回经费外,视情节轻重对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制订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科学规划预算,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住培基地要主动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估,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住院医师招收及培训资格的基地医院,应及时将剩余培训经费退还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纳入全省住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不包括中医类别住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及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科教〔2015〕1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协同基地管理,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基地包括主体基地和协同基地。主体基地指具有单独招收资格的国家认定和公布的住培基地,协同基地指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具备专业培训条件的有关医疗机构,通过与主体基地协同的方式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主体基地原则上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协同基地主要从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以上专科医院中遴选。
第三条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住培基地的整体规划,本着合理布局、满足需求为原则,坚持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实现培训同质化的目标,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住培基地为主体,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住培基地为协同,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培训同质、满足需求的培训协同基地体系。
第二章 协同要求
第四条 主体基地和协同基地的各相关专业基地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共同承担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主体基地的协同基地数量由省卫生计生委统筹调控,一般不超过5家,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协同基地数。协同基地只能与1家主体基地协同。
第六条 协同基地的专业基地,应该具备能够承担该专业总轮转培训三分之二及以上任务的科室,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原则上仅允许与主体基地协同全科医学专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培训协同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协同双方均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培训组织管理。
第八条 培训协同双方共同建立培训协同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协同基地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体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协同基地负责人担任,科教、医务、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九条 主体基地与协同基地均应设置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并根据承担的培训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每100名培训对象配1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培训协同双方要协商制订并签订协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主体基地应在制度建设、师资培训、带教管理、考试考核等方面对协同基地进行指导,帮助其提高住培管理能力和师资带教水平,确保实现协同双方基地培训目标统一、培训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培训管理统一,确保培训结果同质化。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直接拨付给培训对象的招收基地。培训对象在交互轮转过程中的待遇由招收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主体基地与协同基地应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各自组织招收工作。招收工作结束后,协同基地应及时将新招收培训对象相关信息上报主体基地,由主体基地审核汇总后统一将培训对象有关信息按要求上报。
第十四条 培训协同双方根据专业基地的协同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统筹安排轮转计划,相互沟通协调,确保轮转计划的合理性,并认真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对象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招收培训对象的基地负责留存,需要到协同基地轮转的,轮转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原始档案移交招收培训对象的基地。在交互轮转期间,培训协同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召回或终止培训对象轮转。
第十六条 协同双方要加强住院医师培训过程考核。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由轮转所在的培训基地按照统一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由培训对象的招收基地负责组织。结业考核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结业考核合格,可获得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协同基地双方任何一方因评估不合格等原因被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培训资格的,协同关系自动终止。协同基地双方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协同时,要求解除协同的一方书面报告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后可解除协同关系。
第十八条 因协同基地关系解除,无法继续完成住院医师培训任务的对象,在省卫生计生委统筹下协商解决。经费问题应根据《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基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