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1、食 品检验检 测中 心(院、所)建设标 准2、药 品检验检 测中 心(院、所)建设标 准3、医 疗器械检 验检测中 心(院、所)建设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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