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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教发厅〔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已正式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合理化配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71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

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7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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