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世界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社会契约理论源远流长。自伊壁鸠鲁开始,从格劳修斯到霍布斯,从洛克到卢梭,再到康德,他们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为逻辑起点,演绎出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分权制衡、宪法至上等理论。这些理论提倡主权在民,在公法领域还探寻了宪政问题,进而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创立宪政制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对这些理论的深度发掘及有鉴别地吸收运用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宪政建设。
关键词: 社会契约论; 宪政思想; 政治史学
中图分类号: D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3-0095-06
The History Retrospect, Thought Evalu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Implication of Social Contract Thought
YANG Guo-dong
( Academy of Governance,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Abstract: Social contract theory has a long history in the history of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al and law thought. Since the beginning of Epicurus, from Grotius to Hobbes, from Rock to Rousseau, then to Kang De, these thinkers took them as a logical starting point, that is, the natural state, natural rights and natural law, which deduced from the theory of human rights, sovereignty of peopl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onstitution .These theories not only advocate individual rights but also explore the constitutionalism in public law field, and then base on these for establishing west constitution system, and absorption use selectively for these theories surely will help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China.
Key words: social contract theory; constitutional thought; theory of political history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回溯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是一种概念,用作解释个人和政府之间的适当关系。“有关社会契约的学说也其实是一种国家理论:人天然具有天赋权利,但处于本原‘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了克服彼此之间的恐惧,基于共同的公共意志,[1]以契约的形式把原本属于自己的天赋权利让渡出来形成政府权力,从而进入国家状态。”社会契约思想最早可追溯至以普罗泰戈拉、安提芬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但在伊壁鸠鲁那里才第一次得到了相对确切的理论表达。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2]他认为契约是人们为免于相互伤害,达到人类福利的约定,以契约建立国家,目的在于保障民众的权利,谋求更大的幸福,公共福利是其最高原则。在伊壁鸠鲁之后,社会契约思想虽然也为人们所论及,但在政治生活和政治思想领域中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文艺复兴时期,社会契约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几个关键的现代契约理论创新来自法国的加尔文教派和胡格诺派教徒,他们的工作被反对西班牙的低地国家作家和其后的英格兰天主教徒所转述。其中,萨拉曼卡学校的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曾通过理论化自然法则,试图限制君主专制的神圣权力。但总的来说,在近代以前,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批判性,但它主要还是作为人们认识世界、解释世界的工具。社会契约理论被发挥为改造世界的工具,是从近代开始的。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首见于荷兰思想家格劳修斯之手,然后经霍布斯、洛克发展,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推向顶峰,最后由康德加以完善。
(一)格劳修斯社会契约论
胡果·格劳修斯(Hugo Grotius)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理性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格劳修斯提出了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学说,他认为人类之初处于自然状态,没有国家和私有财产,人类和平、宁静、孤独,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出现争夺和冲突,分散的个人无力抵抗强暴的侵袭,于是在理性的驱使下,相互之间达成协议,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他否定上帝以及上帝的永恒法是自然法的存在前提,认为一切法来自人的本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强调[3]“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格劳修斯说,人是“sui juris”(在自己的管辖下),人有作为人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因应人们所接受的道德而有界线的,每个人都必须接受,应该避免相互伤害或干扰,任何违反这些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他还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主张主权在君,一般情况下人民应无条件地服从君主的统治,公民没有权利反抗违反自然法的君主。
(二)霍布斯社会契约论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第一位政治思想家,也是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契约思想家,其思想是君权契约理论的典型代表。霍布斯吸收了格劳修斯基于自然法理论的社会契约思想,以人性观为出发点,在自然法和契约观念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西方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
1. 关于人性论。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影响,主张人性恶论。他认为,人类一切活动皆因两条不可改变的“人性公理”。一是人性中存在的最为基本的两种激情:欲望和嫌恶。“欲望和嫌恶,这两个名词都来自拉丁文,两者所指皆为运动,一个是接近,另一个是退避”[4]36,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发展,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5]72,处于“永无休止的权势欲”的状态。另一个是人的“自然理性”,[1]即人的自我保存原则,保存生命是满足任何欲望的绝对必要条件。
2. 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霍布斯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人对人就是狼对狼”,即每个人都有无限的自然自由,包括“所有事物的权利”,从而可自由掠夺、和谋杀,永无止境的“一切对一切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出于欲求生命安全、逃避死亡和趋利避害的本能,人们必然会理性地思考如何才能摆脱这种让人无法忍受的状态,进而形成一些彼此遵循的一般法则,即自然法:一是人们本性追求和平,并试图利用一切办法来保卫自己;二是当每个人要求他人满足自己的自由权利时,同时也必须满足他人提出的同等要求。[1]
3. 关于国家与政治社会。霍布斯论述到,自然法只具有内在约束力,而人都是自利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经常会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契约两个字显得毫无约束力可言,因为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5]130。如何保证人们不为私利而撕毁契约,这就要求必须出现一个足够强大到能让人们普遍敬畏、保持和平,并能够代表普遍人格的集体的“公共权力”。人们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这个集体的意志,将自己的判断服从于集体的判断,此即国家。霍布斯主张赋予主权者绝对权力,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主权者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这就是说,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主权者,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霍布斯不否认绝对主权者可能会变成专制,但是他认为即使是最坏的专制,也要优于无政府状态。
(三)洛克社会契约论
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最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洛克社会契约思想的灵魂和核心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状态:人们可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人身及财产,而不需要听命于别人的意志。但这种自然状态并非就是完全放任、不受约束的,而是以自然法为行为规则保持和平的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6],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对他们生活进行裁判的共同尊长。关于自然权利,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享有的自然权利,包括自我保全权和自然法的执法权。其中自我保全权又具体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就是最古典的三种天赋人权。
2. 关于政治社会的形成。洛克认为,基于人类自利的本性,自然法经常被违反,个人的自然权利经常被侵犯,这就要求人们把一部分权利交给社会,也就必须缔结契约,核心和实质就是人们的共同同意,即“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7]。这一过程是各种利益相互共存、发展以及制约、限制和平衡的过程,是人们之间相互协议,自愿让渡出部分自然权利,即在自然法所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适合于自己和他人事情的裁判权,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惩罚权,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来行使,人类由此逐步进入了政治社会。
3. 关于法治与限权。洛克的契约论明确指出政府权力来自于自然权利的让渡和委托,自然权利优先于政治权力,政府权力是相对的、有限的、在人民监督之下、不能凌驾于公民权利的权力,政府实质上是公民权利实现的工具和手段。洛克认为,当政府背弃人民的委托而企图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时,人民就有权行使更替政府的权力。他还进一步提出,要真正保障人权,必须实行立法、执法和外交三权的分立,立法权始终高于行政权,以杜绝任何人或任何集团执掌无限权力的可能性。
(四)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思想先驱之一,也是近代社会契约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社会契约论特点有:
1. 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与格劳修斯、霍布斯和洛克一样,自然状态亦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起点。卢梭坚持人性本善论,他认为自然状态的生活是源自人善良的天性,并将其描述成一个和谐、幸福、美满的时代。卢梭将人类的历史看作是道德退化的历史,随着私有制和文明的产生,为了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