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费率的通知》(云建标(2018)89号)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执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云南省2017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标准》的工程,计算工程造价时税金按包含应纳增值税税额及附加税费的综合税率计取。
计算方法: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综合税率
工程所在地
计税基础
综合税率(%)
市区
税前工程造价
10.08
县城、镇
9.90
其他
9.54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执行。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前的在建项目,结算时按2019年4月1日前后所完成的工程量按相关规定分别计算税金。
广联达计价软件根据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并在软件内置调整文件,用户有疑问可以通过软件取费设置中的政策文件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