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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

湖师学〔2020〕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受到有效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包括助困类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助困类奖学金

第四条 我校助困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社会捐助的助困类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为依据,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一)评选对象:上一学年荣获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学年内入库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当指标有富余时,在入库特困生和贫困生中按照校内奖学金评选时学习优秀总分从高到底排名确定受助者。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评选年度的前一学年以来,未受到行政、党团处分、通报批评或学业性警告。

(三)资助金额: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审程序: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学院;

2.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并按上一学年学习优秀总分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资助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实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财务处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发放手续,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其他由社会捐助设立的全校范围内助困类奖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捐资单位(或个人)共同制定评定细则并实施。

第七条 每名学生在同一学年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助学贷款

第八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这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县(市、区)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20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47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各试点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其贷款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分别为:

(一)贷款对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办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 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 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管理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勤工助学原则上优先安排特困生和贫困生。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其岗位设置、招聘录用、劳酬发放分别为:

(一)岗位设置:校内各单位结合实际需要,在新学期开学半个月内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设立临时岗位的,应提前一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批。

(二)招聘录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在每学期初公开发布用工信息;学院推荐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参与应聘;应聘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学校统一印制的《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前往面试;用工单位在招聘结束三天内,将录用名单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劳酬发放: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情况统计表》,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据实核发劳酬。

第五章 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的困难补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年终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以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据。资助额度为一等每人每学年44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学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遵章守纪、勤奋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的具体文件将指标分解至学院,财务处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年终困难补助。资助额度为100至500元;资助对象以大一特困生、贫困生为主,适当考虑其它年级特困生和贫困生。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在校学生因本人重疾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短期内学习和生活难以为继,可向学校申请临时性经济困难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年资助额度不超过 3000 元。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500-3000元不等。

具体补助的条件和标准为: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一般性突发事件造成个人短期内无法维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给予500-1000元补助;

(二)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或者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基本学习和生活,给予 1000—1500 元补助;

(三)本人患恶性重疾或者父母离世,造成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维持基本学习和生活,给予1500—2000元补助;

(四)其他极其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审批,可给予2000-3000 元补助。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及学校其他补助,资助总额超过4000元;

(四)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五)申请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尚未解除。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年终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学生购买寒衣和寒假回家车票;在确定助学金和年终困难补助正式名单之前,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要累计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接受师生监督;学生工作处每年至少要公示一次学生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情况。

第六章 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申请对象:经济困难和特殊群体新生,包括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新疆内高班学生、退役士兵、退役复学新生及其他经济困难无力在规定时间交清入学费用的新生。

第十八条 提交材料: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需上传包含六位数验证码的贷款回执的照片;退役士兵需上传入伍通知书、退役证和自谋职业证;退役复学新生需上传保留入学资格证、入伍通知书和退役证;新疆内高班学生只需在描述中备注内高生;其他无力缴纳学费学生描述经济困难原因,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办理程序:学生本人在网上迎新系统“绿色通道”模块提交申请(注明缓交金额和交款计划)及相关证明,经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审核通过后,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办理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手续,先报到入学。

第二十条 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缓交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主要校领导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宣传部、学工部、财务处、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组成,其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资助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校级学生资助方案,审批全校性学生资助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其成员由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日常事务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各班的学生资助工作由班主任主持,以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5%的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按要求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资助:所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私自在外租房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相关违纪处分,处分未解除者;不勤奋学习,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夜不归寝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资助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公示期内向本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奖助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其经费来源包括: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 5%的的经费;国家、省政府划拨的专项经费;社会及个人捐赠的奖(助)学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设立的学生资助类目和资助方案应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申报内容包括资助名称、经费来源、资助范围、申请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及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湖北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湖师学〔2017〕18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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