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校发〔2013〕24号
校内各单位: 为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导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目标,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和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发挥导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实施本科新生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第二条 在本科一年级实施导师制,是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加强因材施教、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及专业学习的基本方法和要求、使学生尽快进入学习状态、树立良好学风、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第二章 导师的聘 任第三条 导师的聘任原则学部(院、系、所)应坚持水平与责任并重的原则,聘任热爱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师德学识兼具的教师担任导师,建设一支以学生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人生引导和科学研究指导、高水平、人员充足的导师队伍。第四条 导师的聘任条件学部(院、系、所)对导师的任职资格须进行认真筛选,聘请恪守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担任本科新生导师。所聘请的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有教学和指导学生的经验,了解本科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等。所聘请的导师原则上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可优先安排一年级任课教师承担导师工作。第五条 导师的聘任程序1. 采取教师自荐与学部(院、系、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学部(院、系、所)组织教师申报、学部(院、系、所)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其他单位的教师可向拟指导学生所在学部(院、系、所)提出申请。2. 学部(院、系、所)建立“导师信息库”,将经教师申报、学部(院、系、所)核准的导师信息纳入“导师信息库”,供学生了解和选择导师。3. 按照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兴趣和发展在本学部(院、系、所)或跨学部(院、系、所)选择导师;导师也可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学生。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5名。4. 导师聘期一般为一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如需变动,师生均可向所在学部(院、系、所)提出申请,学部(院、系、所)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与 工作方式第六条 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导师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学科特点、学习要求,培养学生的发展潜质以及探究知识、独立思考的能力;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计划、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第七条 注重学生的人生引导。充分发挥导师的启迪与濡染作用,加强对学生的人生、思想引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远大理想;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专业素养发展,注重北京师范大学深厚历史文化积淀的传承。第八条 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导师需制订指导计划,主动联系学生,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原则上每学期导师指导每个学生不少于6次。建议在学期初、学期中及学期末加强对学生学业指导、人生引导,帮助学生制订个性化学习方案,关注学生学业以及思想发展动态,使导师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成为学生学习经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九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导师通过见面指导、电话指导、邮件指导、集体指导,“网络交流平台”、组织校内外参观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与引导。第十条 实施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制。导师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对学生指导的时间和效果;学生及时记录导师的指导过程、指导内容和学习收获。第四章 导师的待遇 与考核第十一条 导师的工作量与待遇担任新生导师工作任务计入工作量并纳入学校薪酬体系。2013学年导师津贴标准暂定为每学期每生1000元,学校拨至学部(院、系、所),由学部(院、系、所)结合导师工作考核情况发放。2013学年以后的工作量和津贴标准以学校将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第十二条 考核的内容与方式1. 学部(院、系、所)每学年组织导师工作考核。通过审阅《本科生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以及参考学生评教结果等方式,对导师进行综合考核,了解学生对导师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导师的综合评价不合格,学部(院、系、所)应及时进行提醒、约谈和培训。2. 建立导师工作评优制。每学年经学部(院、系、所)推荐、专家评审,学校组织评选优秀导师、优秀导师工作学部(院、系、所),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学部(院、系、所)应高度重视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交流工作经验,研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制订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