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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4月17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第一条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可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并当选为院士。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主要是指:候选人在某工程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做出重大贡献;或为重要工程科技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以上各项包括在培养工程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的成就和贡献。

 

    “重大工程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指:重大工程建设(包括规划、论证、勘设、施工、运行等)中的管理;或重要、复杂的新型产品、设备、装备在开发、制造、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或重大技术革新、改造、转型、转轨、与国际接轨方面的管理;或重大产业、工程、科技布局和战略发展研究、管理。

 

    在工程管理领域做出“重大贡献”主要是指:候选人在上述领域具体组织、参加工程项目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以先进的管理理论为指导,创造性地发挥管理科学的作用,促使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实施,取得众所公认的成就;或在工程管理理论上有重大建树,并通过实践取得具体业绩。

 

    “学风正派”主要是指院士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科学态度和奉献精神等。

 

    “品行端正”主要是指院士应具备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良好的行为品德和端正的生活作风。

 

第二章增选名额、增选程序及对候选人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奇数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及各学部的名额分配,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三条  增选程序:提名和确定候选人、院士评审和选举。

 

    第四条  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按增选当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凡已合计连续3次被提名至中国工程院和被推荐至中国科学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候选人专业范围包括工程科学技术(含农、医)的各专业学科。各学部所涵盖的专业领域,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学部专业划分标准(试行)》确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军队系统参照执行)。

 

    第六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依据各自的标准和程序交叉当选的原则,符合中国工程院院士标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第三章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第七条  候选人可单独通过院士(包括院士组成的特别提名小组)或有关学术团体提名,也可以同时通过以上两种渠道提名;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  院士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名3位候选人,院士可单独或联名提名。院士要对提名行为负责。

 

    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只能通过院士进行提名。

 

    候选人获得3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3位院士的提名,其中本学部院士应不少于2位。年龄超过65周岁的候选人,获得6位院士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6位院士的提名,其中本学部院士应不少于4位。年龄超过70周岁的候选人被提名次数仅限1次。

 

    第九条  学术团体提名:中国工程院委托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学术团体的提名工作。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负责推荐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候选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负责推荐所属行政区域的候选人,中国科协组织对以上两种方式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提名。中国工程院根据每次院士增选的名额,对中国科协报送候选人的名额做出规定,并在当年增选通知中明确。

 

    中国科协应成立指导委员会和与工程院各学部对应的提名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提名委员会开展提名工作,审定提名结果。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应不少于13人,成员应全部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正高级专家和院士组成,候选人本人不得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提名结果。提名委员会成员名单、投票结果应如实填入候选人《提名书》,并须有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指导委员会应在《提名书》中填写提名意见,负责人要有签名或盖章。

 

    在规定的报送名额之内,获得赞成票超过提名委员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可报送中国工程院。报送的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报送材料时,按当年增选通知要求,将《提名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中国工程院。

 

    第十条  为做好国防及国家安全领域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工程院主席团可授权成立由院士组成的特别提名小组,负责涉密候选人的提名工作。特别提名小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具体操作办法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特别提名小组工作规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  有关要求

 

    (一)各渠道提名候选人,应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并做出重大成就和贡献的工程科技专家,尤其是优秀中青年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

 

    (二)提名候选人时,必须按规定和不涉密的要求填写《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内容,并附重要科技奖项获奖证书,实施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实施情况的复印件,候选人有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为保证被提名人材料的真实客观,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在《提名书》中对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签署审核意见。

 

    (三)院士提名的候选人《提名书》及有关材料,按当年增选通知规定,提交中国工程院。若被提名人为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须提交其中国籍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对于台湾省候选人,必须提供支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申明。

 

    第十二条  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学部办公室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验收,经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三条  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公布全部有效候选人名单(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专业专长、提名渠道)。

 

第四章院士评审与选举

 

    第十四条  评审原则

 

    (一)参加评审的院士必须准确把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从国家科技事业的全局出发,超脱本部门、本地区、本专业的局限;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候选人的工作及获奖等情况;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候选人的工程科技成就和贡献。

 

    (二)在坚持院士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要始终注意候选人的年龄结构,在各个阶段的候选人名单中,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应特别注意长期工作在第一线的工程技术专家;加强对交叉、边缘和新兴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地区、部门的候选人的了解和重视,促进学科协调发展。鼓励各学部积极探索优化院士队伍结构的做法。

 

    (三)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院士(如: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评审时应回避。回避的办法是:当小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候选人情况时,凡与该候选人有以上关系的院士,应暂时离席,待对该候选人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候选人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四)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的保密规定》。

 

    (五)对候选人的投诉按《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处理。受理投诉信的截止日期为增选当年的7月31日。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各学部常委会负责组织本学部院士对属于本学部专业学科范围内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

 

    学部常委会组织各专业组和学部全体会议,采取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两轮评审,分别产生本学部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和学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评审需征求相关学部意见时,由候选人所在或相关学部常委会研究,候选人所在学部负责处理,相关学部常委会予以配合。

 

    工程管理学部候选人的第一轮评审,按其专业背景在相关学部进行。

 

    第一、二轮评审会议由全院组织,一般分别安排在增选年6月份第一周和10月份的最后一周进行。第一轮评审是否采用通信评审方式,由学部常委会研究提出,经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议,报主席团批准。无论采取何种评审方式,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第一轮评审:本轮评审的任务是从全部有效候选人中,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

 

    (一)审阅材料:候选人的材料是评审的基本依据,与会院士除重点审阅本专业组候选人材料外,还应认真审阅本学部其他候选人的材料。

 

    (二)专业组评审:专业组对本组候选人充分讨论评议,投票产生进入学部评审会介绍的候选人名单,各组进入学部评审的名额由学部常委会决定。

 

    (三)学部评审:学部召开全体会议,介绍各专业组进入学部评审的候选人情况,充分讨论评议。院士必须全程参加学部大会介绍环节,方能参加确定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的投票。

 

    (四)产生第二轮候选人:学部投票,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进入第二轮评审的限额为学部增选名额的2—3倍,具体人数由学部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第一轮评审会后,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公布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并委托相关部门(单位)对进入第二轮候选人《提名书》材料进行公示。具体要求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执行。公示情况和反映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

 

    中国工程院书面征求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意见,并通知本人第二轮评审时到会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部常委会对本学部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受到的投诉以及相关问题组织调查核实。调查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内容由学部常委会研究决定,具体要求按《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第二轮评审:从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中,产生进入学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须到会自我介绍、回答问题。评审程序和办法与第一轮评审基本相同,但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在评审会上进行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不得超出《提名书》主要成就贡献的范围,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本人在完成重要工程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解决的工程技术难点、创新之处等。候选人应严格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并及时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候选人,不再为其提供自我介绍和回答问题的机会。

 

    (二)有关候选人被投诉信函(由学部常委会审定的打印件)、投诉调查核实材料以及投诉调查意见,一并提交评审会议参考。有关院士应将投诉调查结果或调查意见向评审会议进行说明。

 

    (三)学部评审会要对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全部候选人进行评审。经学部评审会认真、全面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增选名额120%的比例,依得分顺序,产生进入学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院士必须全程参加候选人自我介绍和提问环节,方能参加确定本学部正式候选人及后续确定终选候选人的投票。

 

    (四)工程管理学部有跨学部院士,由学部常委会统筹安排适当时间,组织本学部院士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  院士选举

 

    (一)各学部根据确定的增选名额,对进入学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进入全院选举的终选候选人,差额比例为20%。各学部在遵守《章程》和本《办法》的前提下,为提高增选质量,可采取预投票等操作措施。

 

    (二)各学部必须用工程院统一印制的选票进行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必须不少于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

 

    (三)获得赞同票达到《章程》规定三分之二票数的候选人,按学部增选名额,根据获得票数多少进入终选候选人名单,满额为止,不足额时空缺。

 

    (四)终选候选人名单须经主席团会议审定。名单连同各学部常委会审定的候选人简表一并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会议或通信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参加选举的院士须超过全院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方为有效,获得有效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五)选举结果经主席团会议审定报国务院备案。中国工程院向新当选院士和相关部门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增选结果,并通过中国工程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增选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增选的全过程中,院士、学术团体、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高度重视道德和学风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院士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必须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有确切的了解,要对所提供的候选人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对有关提问和投诉信件做出回答与澄清。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必须向提名人或提名学术团体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提名书》中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经审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学风和道德问题。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和道德品行等进行真实客观评价。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评价严重不实等情况,经审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团体在组织对候选人提名时,应保证提名的公正性、客观性,切实根据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把关。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干预推荐和提名工作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经审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为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经审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一的问题,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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