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围绕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方式为全国统考。
第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简称刑警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IPUC;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现有塔湾、白山、蒲河等三个校区。 第六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鲜明的公安特色,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公安实战需求和警务学术前沿,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七条 我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医学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后勤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学位点导师组组长。
第九条 我校研究生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法医学,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预计2024年3月下达),综合考虑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优势学科以及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人才需求等因素,统筹编制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为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预计2024年3月公布)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招收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该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校继续接受符合报考条件的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等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业水平;
(六)无国家法定考试作弊记录,在校期间未受过开除学籍处分,工作期间未受过记大过及以上或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未受过开除团籍的团纪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合格标准(见附件3);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见附件4、5);
(五)应为非在职人员,或者不在工作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入学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
(六)本科所学专业符合相关要求,详见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