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和考核方式
(一)本科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考试方式可采用口试、笔试或者口试、笔试兼用。笔试可以采用开卷、闭卷或者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如采用开卷方式,须经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须当场公布题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教师、教务秘书等相关人员均应遵守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三)考试题目的拟定应按《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期末考试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笔试时间一般以2至3小时为宜,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口试所用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的1/2。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
(五)期末复习考试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
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平时成绩应占总成绩的30%-60%。平时考核可以包括出勤情况、期中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
(二)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如劳动课等)以合格、不合格记。教学环节考核可采用百分制折合等级计分,具体折合方法见后表。
(三)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它均降一级记分。
(四)学年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折合等级评定成绩。
(五)社会调查(业务实习)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所写的调查(实习)报告和调查(实习)工作情况按百分制折合等级评定成绩。
毕业考试采用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的方式,由学院(系)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审小组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六)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防止偏严或者偏宽。一个教学班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文科主观题型的评卷可采用全班成绩排序法按比例记分,“A”或者90分以上者一般不超过20%。评卷结束后,学系或者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进行复查,教务处进行抽查。考试结束后,各学院(系)及教研室应对本学期的考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七)主考教师应于考试后一周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并将考试成绩登录到学校成绩管理系统,同时将“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系)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需提前提交报告,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主考教师最迟在考试结束二周内将成绩评定完毕。
(八)为了区分学生学习质量,除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记载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所得学分外,还需计算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的核算方法如下表:
分 数
等 级
绩点
90-100
A
4.0
86-89
A-
3.7
83-85
B+
3.3
80-82
B
3.0
76-79
B-
2.7
73-75
C+
2.3
70-72
C
2.0
66-69
C-
1.7
63-65
D+
1.3
60-62
D
1.0
考查课合格
P
1.0
60分以下或者考查课不合格
F
0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分别为:
学分绩点=学分数×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相加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九)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自修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经班主任同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学习。
(二)有能力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同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学习高一年级课程,如提前学习的课程与本学期必修课程冲突时,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学习。
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素质教育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必修课程。
2、社会调查(业务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军事训练等必修的教学环节。
(三)学生申请自修课程,必须在前一学期期末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系)办公室,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将申请表送开课学院(系)审核批准。
(四)凡经批准以自修方式学习的课程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参加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重修、重考、缓考
(一)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者缺课1/3以上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参加下一年级(或者下一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并重新参加考试以获得该课程学分。同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和重考两次。
(二)重修课程应当尽量避免与本学期的专业必修课程冲突,如无法避开,应顺延至再下一年级(或再下学期)重修和重考。
(三)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本学期专业必修课考试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开课学院(系)在考期内另行组织重考。
(四)重修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2-4周内办理重修手续后方可重修和重考。学生不得重修或者重考已经考核合格的课程。
(五)重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但不覆盖原有成绩。所有考试成绩均记入平均学分绩点。
(六)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试。因生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需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特殊原因者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开课学院(系)应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为缓考学生安排考试。
(七)因故缺作学年论文或者学年论文不及格需重做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补交,成绩按缓考或者重考处理。
五、考试纪律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或者违纪。擅自缺考、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 0” 分计,并按《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修订)》(2001—2002学年校政字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