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日下午,我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心主任、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智华教授在文添楼205教室,对2021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进行了本学期第十一周社会法学课堂教学。本次教学主要包括了理论体系教学和课堂讨论展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徐老师对本学期课程第五讲“劳动权保障——以《劳动合同法》为例”进行了深入的讲解,第二个阶段同学们以“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为主题进行了讨论学习,并由课堂讨论小组第六组的同学进行汇报展示,期间徐老师根据大家汇报的内容进行了点评与指导。
徐老师对“劳动权保障——以《劳动合同法》为例”这一课时内容进行了深入讲解,讲授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并分析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并在讲授过程中不断引导同学们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时事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课堂第二阶段,课堂展示小组第六组的同学以“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为主题进行了研究汇报,汇报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问题的提出和界定、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路径。
汇报的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和界定”。2021年7月16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朱琼筇同学首先结合了相关新闻视频为同学们进行了该指导意见的讲解展示。接下来,朱琼筇同学对平台经济进行了概念界定,并以饿了么骑手猝死案作为引入,分析了三种平台用工模式。赵浛淞同学介绍了网约工形成的背景——分享经济,举例分析了分享经济的两种模式及特征,并进一步分析了网约工用工模式中包含的三层法律关系,归纳出了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空间任意化、工作方式灵活多样、收入报酬不固定、缺乏社会保障和平台对服务供给者的管理弱化等网约工特征,在此基础上对网约工的定义予以明晰。徐瑞梓同学阐释了平台工人劳动权益的法理基础,介绍了工人应普遍享有的权利的内涵,结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探讨了劳动者保障制度,分析了平台工人和雇员的相似度及平台工人的灵活性。
汇报的第二部分为“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段江睿同学指出目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滞后和法律法规匮乏的现状,认为传统劳动关系的二元框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刘昊同学以具有广泛影响的2018年李某诉“闪送”平台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分析了当前司法裁判中平台工人保护的局限性,并指出由于规制成本高、规制路径依赖以及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不清,政府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杜宗沅同学认为当前平台企业用工不规范是导致平台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在网约工人员急速流动、群体学历普遍偏低、工作不稳定和维权机制不足的背景下,集体协商机制不完善,面对新就业形态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
汇报的第三部分为“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路径”。姜慧同学通过比较法的分析,提出了引入“第三类”主体抑或“第三条”路径,然后分析了我国平台用工立法的基本思路,即首先明确立法规制的平台及工人的范围,其次是关注立法规制的重点平台。李珈娴同学认为可以从创新平台企业政府监管机制和合理划分监管部门职权边界两方面加强政府对平台用工的监管。在强化平台企业劳动关系治理主体责任上,首先,建立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治;其次,增强对数据信息流动共享;最后,提升对劳动者的就业培训服务。最后童梦倩同学通过对工会进行概念界定及对工会在组织平台劳动者集体行动方面的作用进行分析,提出了推动工会维权与集体协商机制。此外,童梦倩同学分析了平台经济从业者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方向。
本次课堂汇报结束后,徐老师做了详尽的点评,并对大家的认真准备给予了表扬,同时也对大家的的汇报提出了建议。至此,本次社会法课堂圆满结束,同学们都收获颇丰!
责任编辑:罗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