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郑和平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的背景
内河水路运输作为我国物流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独特的优越性,投入小、成本低、能耗低、运量大。随着近年来我国制造产业不断向内陆地区及中西部转移,以及国家对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的重视,内河水路运输的发展已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2009年年底,张德江副总理在武汉召开的内河航运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内河航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充分重视内河航运的发展。同时,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内河航运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快内河航运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内河航运的发展也突飞猛进。一是通航里程大幅增加,航道条件大为改善,目前,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已达12.3万公里,其中可通航千吨级船舶的三级以上高等级航道达8800多公里,大部分航道都配备了助航标志,部分繁忙航段还实行了分道通航制。二是船舶数量急剧增加,通航密度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内河船舶有17.2万艘、5500多万载重吨;三是货运量快速增加,据统计,2008年我国内河完成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分别为13.5亿吨、4152亿吨公里,“十五”以来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2%和13.1%。内河港口完成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为25.3亿吨和1158万TEU,“十五”以来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3.6%和18.3%。四是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有数据统计,长江水系运输船舶平均载重吨2003年为258.7吨,到了2009年达到了650.5吨,增加了1.51倍。五是船舶设备越来越先进,VHF、雷达、GPS、电子海图、AIS、等一系列的先进科技已广泛运用到内河船舶上。
内河船舶船员是内河航运的主力军,是关系着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内河航运的迅速发展和变化,对船员技能的要求已有所改变,船员职业也正在从简单劳动向知识型、技能型转变,一支高素质船员队伍已成为现代化水运的迫切需求,也是水上交通安全的核心保障。而目前内河船员管理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颁布)的规定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是规则的部分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现行规定;二是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应内河航运快速发展的形势;三是规则的管理要求不适应船员管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为了有效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要求,同时使船员持证和任职更加符合内河航运的实际需求,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综合考虑了我国内河航运发展形势,通过对内河航运和船舶建造发展、航道环境条件、船检规范、船公司、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等多方位、多层面调研和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重新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2010内河船员规则》)。
《2010内河船员规则》何时生效?
《2010内河船员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内河船员规则》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010内河船员规则》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内河航运形势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发展要求进行修订的。
《2010内河船员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规范内河船员职业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调整船员队伍结构使之趋向合理。《2010内河船员规则》共分五章,三十二条,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对原《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规则第七条规定:《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三个类别: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本次《适任证书》适用船舶等级的调整,是通过对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珠江水网地区内河船舶的实地考察和调研,在《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船舶等级划分研究》课题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参考了船舶检验规范标准和船员管理公司意见结果确定的。从调查研究表明:第一,内河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趋势非常明显。第二,由于航道的不断整治,内河船舶的航行条件和助航仪器设备的配备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第三,随着船东安全意识的不断强化,很多船舶甚至还配备了船舶规范并未要求的高科技安全设备以保证内河船舶的安全航行。因此,将《适任证书》原有的五个等级修改三个类别,减少了两个层次,适应了目前船舶发展形势,也有利于船员职业发展需要,这种划分方式将更贴近内河船舶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二、对原《适任证书》职务设置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规则第八条规定:《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在调研中发现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内河小型船舶现有的机器设备稳定性较高,轮机方面的岸基支持很强(很多轮机设备的保修期较长,厂家不希望船东自行维修),对内河小型船舶船员轮机方面的知识要求需适应当前形势的变化。众多船公司和船员反映,由于内河船舶都是在内河水域航行,其获得岸基支持的能力较海船力度大,对船员管理上的要求和海船相比,要求应有所调整,主要侧重于对船员航行值班能力的要求,因此,内河船舶船员职务划分不宜太细,具体管理职责可由公司或船长予以确定。综合以上情况,本次适任证书职务设置修订中,二、三类证书只设长和员两职,有助于船员调配和使用。
三、注重船员实际适任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规则》修订通过多项措施,鼓励内河船员提高实际适任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使有志于从事内河航运发展、责任心强、具有专业技能的船员在职业上有所发展。在规则第十条关于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中,取消了原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取得适任证书须具备相应学历的要求,让有丰富经验的船员通过考试得到提升,为稳定船员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四、增加了对船员适任培训的要求
规则第十条规定:“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船员适任培训为强制要求,这跟规则修订的整体思路是相关的。由于取消了对船员学历的要求,减少了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和职务设置,延长了适任证书的有效期等一系列的要求,为保证签发证书的质量,规则增加了对船员适任培训的要求。同时,为鼓励船员积极参加培训,规则在附件规定中,可以将培训时间转化为水上服务资历计算,让船员通过适任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具体条款是:“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包括内河船舶船员在内河船舶上实际任职时间和参加适任培训、特殊培训的时间,但参加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的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五、实行考试与发证分离的管理模式
规则第三条规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称为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称为发证机构。
长期以来船员考试与发证管理是紧密相连的。在本次修订中,明确了船员考试仅是船员发证的条件之一,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要求对船员考试和发证资格的审查只进行一次,船员考试资格的审查内容不包含对服务资历、体检等方面的审查,只在申请发证时才对发证资格进行具体规定内容的审查。也就是说,今后船员申请适任考试,不需要提交服务资历和体检方面的材料,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通过考试,不一定就能取得相应的证书,因为申请发证还需要满足其它多个条件。
六、增加了对各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规则第四条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规定: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
为提高海事管理机构的服务意识,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在本次修订中,增设了相应的条款。
七、对证书格式及内容进行了修订
规则第六条规定:《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证书类别、编号;
(3)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4)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5)发证机构;
(6)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为方便船员和管理,对原证书内容和版面进行了简化与合并,减少了证书页的插页数量,增加了证书使用范围的说明,改善证书簿的质量,做到方便船员、方便检查,也方便制作的要求,更能体现人性化的目的。
八、对航区(线)考试规定和签注要求进行调整和修订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本条款有以下三层含义:
1.要求持《适任证书》的驾驶部船员,应同时具有航线签注方可在船任职,需要进行航线签注的,均须参加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2.取消了原申请航线考试前后需在相应船上见习的规定。
3.与原规则相比,将“航线(区)”改为了“航区(线)”,虽然只是文字的先后顺序,但是却体现了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思路:由于近年来航道的通航环境不断优化,航线的特殊性越来越少,因此,管理机构将以往以“航线”为主的管理方式调整为以“航区”为主,将通航环境相似的航线合并为航区进行签注,简化航线签注内容,减轻船员航线签注负担,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九、对申请重新签发证书的条件和规定进行了调整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这样调整,给内河船员提供了许多便利:一是拓宽了内河船员就业渠道,放宽任职资历和学历要求;二是取消原来到期换证需要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的要求,减轻了船员和公司的换证压力和经济负担;三是为保证船员技能水平,对过期换证的船员需通过实际操作考试,对船员和安全要求上都较为公平。
十、明确各种情况下申请《适任证书》所需要提交材料和相关要求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规则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