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试行  >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管理办法(暂行)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管理办法(暂行)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管理办法(暂行)

东农研字【2018】18号

为满足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及“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督导组以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对

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各环节开展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价,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和决策。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督导组直接受研究生工作主管校长领导,可直接

向主管校长及学校主要领导反馈督查结果及工作建议,对主管校长负责。

第三条 研究生院教育研究与质量管理办公室配合督导开展日常工作,负责督导组各项工作的协调落实。

第四条 依据我校学科布局,分设农科组、理工科组及人

文社科组。

第五条 成员一般由6-9人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聘任条件及办法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熟悉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二)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参加相关活动;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教学指导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具有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学科带头人经历,或从事过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导师可优先聘任。

(三)治学严谨,工作认真,为人正直,能积极诚恳地发表意见,在全校教职员工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责任心强,善于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七条 聘任办法

研究生教育督导原则上由各学院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拟聘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颁发聘书,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可续聘,聘期最长不超过3届。督导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提出辞职,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并增补新成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督导,经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予以辞退。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一)对研究生招考复试环节开展监督,并记录、反馈建议;对录取研究生学籍档案开展抽检。

(二)对开设课程的建设质量、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在校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进行检查、分析、反馈、督促、咨询、评价及指导。

(三)检查研究生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大纲、试卷和课程论文等教学文件的完整性并评价开展的水平与质量。

(四)对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课程建设、开题论证、中期考核、科研、实践等培养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预答辩、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六)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估。每年学位授予工作完成之前,督导可随机抽取各学院部分学位论文进行质量评估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供建议;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对授予学位的论文开展追踪抽检。

(七)对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审核、评价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提供咨询与评议。

(八)对学科评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进行巡视督导。对评估工作方案的内容、组织与实施开展全面跟踪及检查。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提供咨询、评议和决策性建议。

(九)对研究生院各管理部门、各二级培养学院的制度建

设及执行、管理体系及管理效率开展检查督促及评价指导。

第九条 工作权利

(一)督导有权进入各教室、实验室、操场、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等教学区域,检查教师的教学活动。

(二)督导有权检查任课教师的各类授课材料(包括讲义、大纲、课件等)。

(三)对于督导向各学院反映的问题,各学院领导要给予重视,并尽快答复。

(四)对于授课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督导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生院与相关学院要认真研究解决。

(五)督导对研究生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评价意见,将提供给学院和研究生院,作为选聘、审核、评估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参考意见。

(六)督导有权对研究生院、二级培养学院的管理质量提出评价,对管理制度提出修订建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监督

(一)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监督

督导每人每学年须适当参与研究生招生复试,监督检查复试现场流程是否严谨规范,确保监查工作兼顾到各学院。

(二)研究生教学质量检查监督

督导须定期开展课堂纪律检查,重点检查教师考勤、私自调、串课情况、学生出勤情况及师生迟到、早退现象;每学期保证一定的听课数量,重点对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听课检查,并侧重于检查新任研究生授课教师的课程;在学期末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成绩提交。纪律检查及听课应兼顾各个学院,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程。

(三)研究生学位申请质量检查监督

督导须开展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抽检范围覆盖全体申请学位的博士生及50%以上的硕士生,视实际情况可分别于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前、后开展;全程参加研究生答辩现场会,并现场抽检《研究生科研记录》及《论文修改记录单》,监督检查答辩材料是否完备、答辩流程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反馈

(一)督导对在教学检查或其他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问题,应及时加以梳理、归纳,必要时应进行集体会诊、研究,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推荐教学先进典型,提出改进研究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

(二)每学期中组织召开1次学生代表座谈会,每学期末安排1次毕业生代表座谈会,结合教学纪律检查和教学质量检查的情况同学生代表座谈,形成工作报告反馈给相关学院。

(三)督导组开展教学质量简报活动,对优秀的教学先进典型、研究生培养做法予以推广,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末以简报公布。

(四)督导各项检查评价资料每学年汇总一次,形成总结报告直接递送研究生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及各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院及时归档材料,建立系统完整的档案。

第十二条 贯彻督导例会制度

(一)督导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初召开督导组会议,研讨本学期工作,确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每月召开一次督导组例会,研讨完成的工作,确定下一阶段研究生课程听课安排及检查安排,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每学年末举行督导工作总结会议,并对教学和培养效果做出总体评价,形成一份针对性较强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各管理部门须对督导工作提供业务支持,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各二级培养学院须充分配合督导组各项工作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挠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教育督导津贴,支持督导开展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业务研讨工作;津贴由研究生院负责按月划拨。

第七章 附责

第十五条 被督查的单位或个人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及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此办法不符的其它文件,以此办法为准。

研究生院

2018年11月30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