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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名称是: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第三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邹荣祥

第四条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北路1661号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者是: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师范大学对天华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并监控办学质量。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天华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参与学院管理。

第六条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七条学院的办学类型是: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暂定目前为6000人,发展目标为10000人。

第十条学院办学层次为:高等本科。

第十一条学院的办学业务范围为高等本科学历教育及非学历培训;招生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对象。

 

第三章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建校所需的土地、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等各种办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均由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为贯彻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落实学院法人财产权的要求,103094平方米实际教育建设出让用地、43535.85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由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对学院20%的投入和80%的借入,于2006年10月过户至学院名下,上述《房地产权证》的权利人为“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经专业机构评估,价值190065763.39元。房地产投入价为7000万元,借入价为12000万元。由于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造以上房地产时,向银行贷款12000万元。经商定:向银行贷款1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由学院归还银行。根据教育部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投资人-天华公司决定放弃投资回报。原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千万全部投入天华学院。由于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天华学院的投资减资为5000 万元。

第十三条注册资金来源及性质:

学院总注册资金5000 万元,均由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资投入。性质: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学院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独立帐号,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学院董事会聘请财务总监,代表董事会对学院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并同时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方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公益性投资处理无任何回报,上海师范大学作为联合办学方之一,须取得合理回报,回报的数额按双方《合作办学补充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学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5人。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上海师范大学派出3人(含院长1人),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派出4人(含党委书记1人)。

第二十三条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正副董事长由举办双方推荐,董事长由上海天华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推荐,副董事长由上海师范大学推荐。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3~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学院董事会聘请高等学校管理专家、教育理论专家、政府公务员和企业界名流组成决策咨询委员会,对学院办学和发展的重大事宜进行咨询和论证,以便集中正确意见,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正副院长;

(二)选举正副董事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院院长由上海师范大学推荐,董事会按照审批机关对学院院长任职的标准进行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院系处中层干部、教学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学院董事会保证党组织的“五权”落实,一是重大决策的参与权,二是日常工作的知情权,三是办学方向的监督权,四是任用干部的审议权,五是党务费用的审批权。

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院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三十七条学院董事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质量监督委员会,对学院的教学管理过程、教学质量和管理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章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学院如因违法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8年8 月18 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董事会

201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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