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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档案信息网

各区、县档案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办公室(秘书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各档案馆: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1日

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本市职称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档案系列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馆员。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不包括人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评审。

第四条  上海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本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馆员职责。

第七条  申报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款项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二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四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五年。

5、受聘担任非档案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档案工作,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并符合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可申报转评馆员任职资格。受聘担任非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档案工作,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的,可申报馆员任职资格。

6、对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后取得更高学历、学位者,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工作满一年,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或学位所对应的相关资历条件申报。

7、申报人所在单位尚未开展过有关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所需学历和资历条件达到评审要求而无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直接申报评审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八年。从事档案工作后取得更高学历、学位者,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工作满一年,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的相关资历条件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员应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及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人员应参加本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取得《上海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同时申报人员应每年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不少于42学时。

第十条  申报人员应在聘任助理馆员(或相当于助理馆员)任职期间,撰写一篇以上档案业务论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有关著作。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有关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三章申报材料与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需提交如下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业务工作报告》、学历证书、《上海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档案系列初级职务聘书、档案业务论文、职称外语或古汉语及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书及能反映个人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须对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单位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馆员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规则为:

1、中评委必须有3/4以上执行委员出席会议,才能进行有效评审。

2、中评委应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职改政策及本系列评审条件,在对申报者所报送材料仔细审核、认真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评审对象获应到执行委员1/2以上赞成票,为通过评审。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上海档案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即取得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  本办法中所列的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评审;通过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任职资格:凡有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奖状、职称等证明材料,或冒用他人著作、文章、图录,或盗用单位集体成果等行为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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