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
(科发监审字〔2016〕1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创造良好科研环境,强化科研道德规范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全体在学研究生、留学生,包括与其它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短期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弘扬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坚决抵制科研不端行为,切实发挥科研生力军的作用。
第四条 研究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科研活动中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范, 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参与科研项目
第五条 研究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应当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不得只挂名而不参加研究工作。项目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应当在项目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研究生为项目申请书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应当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科研能力。不得杜撰、伪造个人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个人已有成果,不得占有、剽窃他人成果。
第七条 应当遵守有关项目限报数量的规定。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时,应当合理分配并确保每一个项目所需时间,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科研工作质量。
第八条 应当保证项目组成员的知情权。项目申请人及参与人应当在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上亲笔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列为项目组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
第九条 申请科研项目应当考虑项目的创新性。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和科研资源浪费,不得以同样或近似的内容重复申报同一级别、不同立项主体的项目;不得用已获得高级别立项的内容重复申报低级别项目;除培育或预研项目外,不得用已获得低级别立项的内容重复申报高级别项目。
第三章 实验样品与材料的获取、保存与使用
第十条 应当保证实验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须根据实验要求和相关样品采集管理规定, 制定严格的采样方案,做好取样操作和记录工作,确保实验样品典型、完整、可追溯。
第十一条 应当妥善保存和使用实验样品、试剂耗材以及专业设备。所有样品、仪器和材料须在导师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领取和使用。遵守实验室危险品使用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 应当做好实验样品和材料的处理工作。实验完成后,须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处置方法,对实验样品和材料进行处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工作。不得蓄意损坏、灭失他人的实验样品、材料及设备或改变其状态来延缓他人的实验进度,干扰他人的科研活动。
第四章 科研数据的获取、保存与使用
第十四条 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严禁编造、篡改原始数据。不得只发表科研数据的有利结果,隐匿其不利结果。不得选择、调整数据而不予以如实说明。
第十五条 应当保持科研数据的完整性。科研过程和实验数据均应当在实验过程中连续记录在带页码的实验记录本上,不得涂改实验数据,不得销毁实验记录中的任何部分。
第十六条 应当保证科研数据的安全性。严格遵守本学科领域或行业、院所及实验室的规定, 对实验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备份,保证其安全性,防止数据出现损毁、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应当保证科研数据涉及者的合法权益。收集和使用人类受试者可辨别的私人信息, 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收集和使用其它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信息时,应当取得 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第十八条 应当遵守培养单位对科研数据的使用规定或学术界的惯例。在离开培养单位时,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带走或公开有关科研数据。
第十九条 应当遵守科研数据保密的法律和规范。涉密数据应当按涉密信息管理的法规要求妥善保存,防止出现泄密事件;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它目的,或把数据转交、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参加涉密课题须作出并遵守保密承诺。
第二十条 在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和机密数据的前提下,应当提倡实验数据的共享。
第五章 科研文本的撰写
第二十一条 科研文本的题目、摘要、关键词要实事求是,应当如实反映科研文本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信息,不得失实夸大。
第二十二条 科研文本的正文应当客观表述研究的方法、条件、材料、数据和结论等内容, 确保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不得夸大其科学价值和社会意义。
第二十三条 科研文本应当真实记录作者研究情况,严禁抄袭、剽窃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数据、观点、结论、文本等。严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学位论文的程序和要求由学生独立完成,不得把合作科研论文和项目研究报告作为个人学位论文来申请学位。
第二十五条 撰写科研文本应当由研究者自主完成,不准由“第三方”代写科研文本或修改科研文本的实质性内容。禁止买卖科研文本。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署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奖励等)署名应当遵守完成人署名规范。科研成果署名应当只限于对该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对科研成果无直接贡献的人员不得署名,如有必要,可以在致谢部分体现。
第二十七条 完成人署名的排序,应当根据完成人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共同商定。所有署名 完成人共同对科研成果主要观点和结论负责,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应当对科研成果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是研究生和导师联合署名的,须经导师本人同意,一般应当由导师担任通讯作者。严禁未经同意擅自署导师姓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著作方式的标注应当严谨和实事求是,科研论著出版时,需准确界定并区分“著” 与“编著”,“主编”与“参编”,“编译”与“译著”等不同类型,不得任意改变科研论著的著作 方式。翻译别人的作品,发表前一定要获得原作者及其原作出版机构的授权。
第三十条 研究生利用培养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数据,使用和发表时须将培养单位列为署名单位。利用培养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全部或部分科研成果,在其转化、转让时要尊重培养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 参考文献的标注
第三十一条 引用他人观点或科研成果应当明确标注。不得忽略、隐匿、歪曲他人的学术观点或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应当客观、规范地标注参考文献。不得在参考文献中列入没有参考、引用或与本研究不相关的文献,也不得为增加文献被引次数,不适当地自引或他引。
第三十三条 应当尽量引用原始文献,确需转引时,应当如实标注。
第三十四条 引用未正式出版、发表或公开的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以及统计分析、私人通信等文献资料,应当征得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同意,并予以明确标注。
第八章 科研论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