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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办法

医大教务〔2020〕193号

各学院(部):

选修课是学分制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设选修课旨在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通过学习让学生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与人共处和学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选修课的管理,加强选修课的建设,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选修课教学属于学校计划内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及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的责任。

 第二条 选修课教学管理要求与必修课相同,必须按照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和教学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条 我校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程(简称公选课)和专业选修课程(简称专选课)两种,需经遴选后方可申请开课,学生选课后方可修读。

第四条 选修课教学重在启迪思维,培养学生的交流沟通与团队协作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信息管理能力、时间管理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终身学习能力以及提升家国情怀、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等。其中公选课设置6大模块:审美与艺术素养、生命系统科学、中国文化与信仰、语言表达与逻辑推理、生命关怀与道德伦理、体育与健康,每个模块设置若干门课程。公选课与专选课每门课程设置1-2学分(16-32学时)。

第五条 为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选修课应达到一定的选课人数方可开课。其中理论课每班人数范围一般为30-150人,低于30人不予开班;审美与艺术素养、体育与健康模块中的实践或技能培训类课程选课每班人数范围一般为10-30人,低于10人不予开班。

第六条 选修课程由课程负责人所在学院(部)负责课程建设管理,其中专选课的建设还需专业所在学院(部)加强指导。

第七条 公选课的学生选课、课程组织与安排由教务处负责,专选课由各专业所在学院(部)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进行设置,报教务处备案后列入教学计划,自行组织学生选课并排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选修课的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教务处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反馈建设及教学情况,对课程进行动态管理,对教学质量低、学生反馈差的“水课”实施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开设公选课的本校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个别学科允许高学历的中级职称教师开课。每门课程每学分任课教师一般不超过2人。

第十条 申请新开课的本校教师,应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开设选修课程申报表》、编制《选修课程教学大纲》,并将材料报送学系(教研室)及所在学院(部)。公选课材料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委复审合格,方准予开课。开设的公选课应契合上述课程模块中的建设需求和内涵。专选课由专业所在学院(部)自主审核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第十一条 选修课开课时,应同时完成网络课程平台的建设及维护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课程介绍、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师信息、多媒体课件、教案、教学视频、复习思考题、模拟考卷及拓展学习资料或资源等。

第三章  选课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在校普通本科学生都必须参加选修课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前三学年(即第1学期至第6学期)完成12学分的公选课学习,其中以线上形式独立开课的MOOC/SPOC课程不超过3门或4学分。在上述6个模块的课程中,每个模块至少选修1门或2学分,每学期选课不超过3门或4学分;此外,还应根据各学院对专业选修课的修读要求,完成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公选课开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自由选课。选课结束后不得再进行退选、改选或补选。未经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予认定该门课程的学分。此外,各专业学生还需根据所在学院(部)的安排进行专业选修课的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所选修的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必修课)相同或相近。同一门选修课程重复选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公选课资源充裕的情况下,可提供部分课程给已修满且要求再修的学生免费选修。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得随意退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修读的,必须在开课后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该生下学期可增补1门或2学分的选课指标,当学期不安排补选;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参加考核的,需在课终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该生下学期的选课指标不变;未办理审批手续而无故退出或缺考者,将按考核结果不合格处理,并将其下学期的选课指标减至2门或3学分。

第十八条 参加选修课学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相关证明事先办理,由开课学院(部)及任课教师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凡无故旷课一次或请假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或考核成绩无效。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应采取过程考核成绩与课终考核成绩相结合的方式,过程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70%。课终考核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任课教师需提前将课终考核方式及安排报学院(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登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核对打印后提交学系(教研室)及学院(部)审核。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缓报送者,应提交经学院(部)审批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选修课课程不办理缓考,成绩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及重修。

第二十二条 因学籍异动、校际交流学习学生等取得的本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为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0级及其之后入学的本科生。原《福建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办法》(医大教务〔20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医科大学教务处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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