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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翻译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党中央、国务院对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要求在3至5年内完成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行统筹部署和谋划。

第二,经济社会发展对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自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副高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对调动广大翻译专业人员积极性、提高翻译专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和促进翻译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翻译专业人员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改革和完善。

第三,翻译行业改革发展新形势对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翻译专业人员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各种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翻译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翻译职称系列还存在实行考试的语种和其他语种各级别职称名称不统一、高级职称参评量较少、同声传译类考试难度偏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用结合,充实完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问:《指导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起草出台《指导意见》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16年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两部即启动了《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期间,多次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翻译专业人员、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研讨重点问题。2017年下半年,在中国网和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官网开设翻译职改专栏,完成和残联、国家民委的对接和翻译系列职称评审证书查询系统建设。2018年上半年,开展非通用语种人才评价标准课题研究和翻译各级职称名称统一化研究。在此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初稿。2019年4月,在湖南召开的翻译人才评价工作会和在昆山召开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对《指导意见》初稿进行集中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外文局联合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地人社部门、各省(市)外事部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两部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审签后正式发布。

问:《指导意见》在翻译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等方面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在统一职称名称、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等方面,推动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一是在统一职称名称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改革后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与改革前相比,解决了实行考试的语种和其他语种各级别职称名称不统一的问题。自2003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以来,实行考试的语种各级别职称名称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资深翻译,其他语种各级别职称名称为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出现了翻译系列职称名称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对此进行了反复论证。考虑到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以来,社会和业界广泛认可,一级翻译、二级翻译、三级翻译等资格名称深入人心,体现了层级性。正高级名称确定为译审,是为进一步体现高级别翻译工作重在“审”,并在名称上与国际接轨。

二是在明确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指导意见》强调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外文局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的具体条件。

三是在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通过多种渠道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员职称申报,打破了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等条件的制约,推进翻译系列社会化评审,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翻译系列社会评审机构,为翻译专业人员评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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