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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1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为做好本省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在我省高等院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下列人员:

1.高校聘用的教学人员(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省内人才代理机构、在校承担相应专业教学任务、与现任教学校签订2年以上聘用合同);

2.高校专职辅导员(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3.海南医学院附属海南医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临床、口腔、护理、医技、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在校承担相应专业教学任务、取得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符合《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2〕5号)要求,在本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本科学历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网络学校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普通话条件

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

2.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水平;

3.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参加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海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3个自然年);

2.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有效期2个自然年)。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身体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有关要求,在省内或省外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或省内注册的体检中心(医院)体检合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方式与流程

为方便申请人,我省开通在线办理(不见面审批)、邮寄办理和现场办理三种途径。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一)在线办理(不见面审批)

申请人须依次完成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和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提交工作。在下半年的网报高峰阶段,申请人可以委托所在高校进行办理,申请人无需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材料(由所在高校代为批量提交),直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提交材料即可。

1.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资料

申请人请于4月12日至4月26日、6月12日至6月27日、9月11日至9月25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ome),完成实名注册后通过个人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

(1)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与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相片相同)原件的扫描件(像素要求300dpi),供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使用。

(2)《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的扫描件1份(体检时间为近三个月内)(附件1)。

申请人须持《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在省内外县级(含)以上医院或省内注册的体检中心(医院)完成体检,并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PDF版,若不清晰将会延误认定。

为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关爱,妊娠及哺乳期(一年内)的人员可申请免除胸部透视项目检查。申请人须向检查医师交验HCG检查单、B超报告或新生儿出生证明,由医师在“胸部透视”一栏备注“妊娠”或“哺乳期(一年内)”并签名。

(3)符合认定条件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件彩色扫描件PDF版。

(4)以下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由认定机构比对认定:

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

②高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材料。

在非网报高峰时段,申请人个人申请流程见附件2,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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