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2011年交通运输部下发了《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该办法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根据本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目的是为了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第八条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015年3月,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厅运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事项:
(1)在省内异地从业并已在服务地运管部门备过案的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服务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凭经培训机构核发的继续教育证明,报服务地运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在运政在线系统进行记录。
(2)从业人员拥有多种类别的从业资格证,应参加当前在职类别的继续教育。
(3)在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时,应以具备条件的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组织的集中培训为主(具体备案条件由市级运管机构确定)。不具备企业组织培训条件的,对承担公共交通安全责任较大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参加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集中组织的继续教育,如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自愿要求通过网络远程进行部分继续教育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确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可自行选择参加集中培训或经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市级运管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