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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員許可證

第11條 - 對提供人員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除根據及依照牌照行事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

任何人均不得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任何類別的保安工作,但如─

(a) 該人員是持證人,而他所持的是該類工作的有效許可證;或 (b) 該人員並非為報酬而擔任該項保安工作,

則屬例外。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1),任何人違反第11(1)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根據條例第31條(2),任何人違反第11(2)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第12條 - 對從保安工作得益的限制

任何人均不得授權或要求他人為他擔任任何類別的保安工作,但如─

(a) 後者是持證人(而他所持的是該類工作的有效許可證)、持牌人或由持牌人提供的人員;或 (b) 後者是獲授權或被要求在無報酬的情況下擔任該項工作,則屬例外。

凡住所佔用人授權或要求他人為他擔任保安工作,而該工作只與該住所有 關,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佔用人。

在本條中,“住所”(domestic premises) 指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或擬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並且是自成一戶的單位。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2),任何人違反第12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第13條 – 僱主在保安工作方面的責任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僱用任何人員為該人自己或為他人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須於開始僱用後14日內,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僱員的姓名及開始僱用的日期以書面通知處長。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僱用任何人員為該人自己或為他人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須於開始僱用後14日內,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僱員的姓名及開始僱用的日期以書面通知處長。

凡住所佔用人僱用或終止僱用為他擔任保安工作的人員,而該人員是只擔任與該住所有關的保安工作的,則第(1)及(2)款不適用於該佔用人。

在本條中,“住所”(domestic premises) 指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或擬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並且是自成一戶的單位。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2),任何人違反第13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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