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食品卫生法考试  > 《食品卫生法》解读思维导图

《食品卫生法》解读思维导图

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食品卫生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这就是说,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是实行国家监督。其方法是由国家授权给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保障人民利益,依法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载决等职权。这种监督检查和行政载决等带有强制性、权威性。

食品卫生的概念

《食品卫生法》第二章“食品的卫生”规定食品卫生的念义应包括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卫生的目的是使食品达到可供人食用或饮用的要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基本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健康许可制度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法律还明确规定,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条件就是没有上述这些疾患,才能“许可”从业,要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条件是否具备,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法律责任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