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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职称评审实施办法(2023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2020年10月发布)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以立德树人为主线,以破“五唯”、注重质量、实绩、贡献为评价导向,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制定我校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申报人应当为我校在职在岗(含非事业编)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人须政治立场坚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立德树人,认真落实教书育人主体责任,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具备良好师德,自觉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择优比选,克服“五唯”倾向,突出对代表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的考察,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充分考虑我校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队伍结构,科学设置职称岗位。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切实发挥各级评审组织的作用,认真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 评审资格

第六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且近5年没有不合格(任现职不足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七条 学校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申报人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央音乐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央音乐学院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教师工作部、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对申报人的师德情况进行考察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不同系列转评

(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申报转评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岗位未变更的,原则上不实行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办理转评手续,转岗后可申请跨系列转评同级资格,转评一年后允许参加高一级的晋升,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转评教师系列职务要求达到如下条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在教学岗位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要求,转评专业与任教学科一致,达到相应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以下人员暂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

(一)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二)受党纪、行政处分在影响(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发生三级教学事故,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四级教学事故,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不接受组织决定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五)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学术弄虚作假。

(六)因各种原因未聘人员。

(七)评审当年因私出国学习或全脱产进修一年以上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评聘程序

第十条 组织机构

成立由校领导组成的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

中央音乐学院下设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校评委会主任。校评委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校评委会主任聘任。

校评委会下设专业评议组、单位推荐组。

专业评议组:根据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类别分别设置专业评议组,由校评委会主任直接聘任,一般由不少于七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可聘请一定比例校外专家参与,组长由校评委会主任确定。

单位推荐组:系(附中、部、所、中心)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及由组长聘请的五名(含)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机构职责: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把握各学科发展方向与需求,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名额。

(二)校评委会职责

1.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定。

3.听取申报副高级(含)以上人员专业业绩陈述与答辩,对专业评议组推荐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拟聘人选进行评审投票。

4.对不能履行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裁定,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专业评议组职责

审核评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材料,对其师德师风、工作成效、专业水平作出评价,经投票后向校评委会推荐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拟聘人选。

(四)单位推荐组职责

审查并公示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报材料,向校专业评议组推荐。

(五)人事处职责

1.组织实施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2.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把关、传阅和管理。

3.协助组织召开专业评议组和校评委会相关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

4.负责评聘投票表的制作、计票工作。

5.下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权 限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单位推荐组推荐,专业评议组审核评议,校评委会评审投票。

(二)校评委会主任有权对评聘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评聘程序

校评委会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具体评聘程序如下:

(一)单位推荐组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人员申报材料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教学系列人员公示内容包括师德情况、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学生及本人获奖、学生处分情况、学生二档及不通过论文数等,公示无异议者,单位推荐组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向人事处递交材料。

(二)人事处复审,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报专业评议组。

(三)申报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人事处从专家库选取两名专家对任现职以来的一至两项代表性成果进行鉴定,如两名专家均鉴定未达到申报职称水平,将不予推荐至专业评议组。

(四)专业评议组严格按照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师德师风、工作成效、专业水平作出评价,并以投票方式推荐拟聘人选上报校评委会。

(五)获得专业评议组推荐的申报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校评委会进行专业业绩陈述与答辩,校评委会将申报人述职纳入评审依据,并参考单位推荐组和专业评议组的意见,经审议后,按规定比例以投票方式对拟聘人选进行最终确定。

(六)校评委会、专业评议组召开评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评委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投票结果,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七)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公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果,并进行备案。

第四章 校长提名制

第十四条 对于学科发展特别需要的、在本人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学院重点引进的优秀人才,经校长提名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获得校长提名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就,处于领先地位。

2.教学业绩特别突出,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培养的学生连续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

3.在本学科领域,潜心教学与科研,产出重大科研成果,或创作出重要作品,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二)提名程序

1.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2.单设名额,一般只限定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提名者纳入专业评议组和校评委会评审程序。

第五章 聘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岗位等级待遇

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评当年有指标,按国家规定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最低等级,即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享受国家相应待遇;没有指标聘用为院聘职称(仅限高级职称),享受院内专业技术岗位四级或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津贴。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间确定

评聘晋升的各级职务岗位聘用时间确定为当年12月31日(首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试用期、见习期人员除外);

博士学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时间确定为试用期满次月(入院满三个月的次月)。

硕士及以下学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时间确定为试用期满的次月(入院满一年的次月)。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

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引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促进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六章 评聘工作要求、纪律及申诉办法

第十八条 评聘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各环节中本人、直系亲属及存在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专家均不作为评审委员参与相关评审工作。申报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相关专家回避,申报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学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确有回避需要的,专家应当回避。

(二)评委应认真审阅申报人的材料,全面了解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评聘工作纪律

(一)学校建立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已通过的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评委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出,取消其评委资格或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实行职称评审监督制度,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评审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第二十条 申诉办法

学校在职称评审期间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受理并处理申诉、投诉、举报,并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呈报。 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程序和结果进行行政监察或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3年11月进行修订,经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人事处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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