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修改〈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3号)要求,现将《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一、一般性要求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应当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礼宾型同期购置价格;
(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1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
二、车辆技术标准
(一)燃油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8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
(二)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80毫米,电动机功率不小于90千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
三、鼓励使用无障碍用车从事网约车经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