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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河南省气象学会文件

 

豫气会发〔2018〕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工作,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号令)、《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及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河南省气象学会制定了《河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4日

 

 

河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工作流程,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人员的能力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气象学会负责河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价工作。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价范围主要包括,是否熟悉雷电防护基本原理、是否掌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基本技术、是否具备常规检测设备操作能力、是否熟悉防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能力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事项在相关网站提前一个月进行公告。

第六条 能力评价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满分100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通过能力评价。

第七条 河南省气象学会负责能力评价的命题工作。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国家承认的防雷、建筑、气象、电子、电气、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十条 河南省气象学会负责申请材料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准考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气象学会在能力评价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结果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河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能力评价结果全省有效。

第十四条 能力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到河南省气象学会申请延续。

延续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能力评价结果延续申请表;

(二)理论学习和业绩证明材料;

(三)能力评价证书原件;

(四)身份证原件。

河南省气象学会在收到延续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持有能力评价结果的人员变动从业单位,且继续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和调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到气象学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和两年内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能力评价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评价结果作废:

(一)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评价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评价结果的;

(三)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法违规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失效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河南省气象学会原颁发的《河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持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内到气象学会更换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河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

 

 

抄送:河南省气象局法规处

河南省气象学会秘书处              2018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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