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七至三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委员会成员均为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涉及硕士、博士学位相关工作的职责
1. 审定和修改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做出撤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涉及硕士、博士学位相关工作的职责
1. 审查本学院硕士生、博士生在校期间表现、学业成绩和发表论文情况;
2. 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3.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均按表决制原则决定事宜。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时,需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应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
凡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能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硕士研究生和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可授予硕士学位。
凡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生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科学研究的要求
1.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研究成果详见各学科培养方案。
2. 硕士研究生从事科研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博士研究生从事科研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四章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要求后,并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系统检测,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习成绩单以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科学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导师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情况、基础理论水平、领域知识、从事本领域实际工作的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创新能力、主要研究成果及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考核并写出详细的评语,对是否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各学院在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后,认为符合硕士、博士学位的答辩要求时,方可同意其学位申请,进行预答辩,并组织有关人员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申请博士学位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审批表》)中相关规定内容,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一并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即可接受学位申请,并组织论文预答辩、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第十三条 为及时送审论文,做到按时答辩,硕士研究生须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博士研究生须至少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打印好的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送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两名外校专家评阅。评阅人应该责任心强,学风正派。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博士学位论文应送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名外校专家评阅。评阅人应该责任心强,学风正派。评阅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再增聘一位评阅人;如二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延期毕业一年;如有一位评阅人持重大修改意见的,则延缓毕业三个月;如有二位评阅人持重大修改意见的,则延期毕业一年;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过程中注意事项
(一)论文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论文作者保密,更不能由论文作者出面联系聘请论文评阅人或与之接触。
(二)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填写学位论文评议书。论文评审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通过与否,请参照第十五条规定确认名单。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院必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做详细记录以及处理答辩全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发出聘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在审核过程中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硕士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具有硕士导师资格的五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五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教授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聘教授担任。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表决投票。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一条 答辩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答辩委员会对答辩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定。
获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时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可延长学习期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宣读学位论文作者姓名、论文题目、导师姓名、职称;
3.硕士、博士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不超过半小时,博士不超过1小时);
4.答辩委员会或其他与会人员提问,但其他与会人员提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提问、答辩时间不超过40分钟;
5.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论文作者可对评语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6.论文作者及无关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获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时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8.论文作者表态;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同一学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应相对集中。完成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的答辩材料整理好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召开会议,对本次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获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可以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建议授予学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中的《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意见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的答辩材料、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整理好后一并报送到校学位办。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是否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个别有异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两周,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博士学位申请者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否则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对有争议的学位论文的评审以调换评阅人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办可随机抽取各学科、专业学位申请者的论文,直接组织论文评审和答辩。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办受理对在学位申请、论文评审以及答辩过程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应撤销其硕士或博士学位:
1.在入学考试中伪造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2.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3.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授予专业硕士及部分学科、专业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长春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