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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质字〔2016〕453号)

宁建质字〔2016〕453号 

  

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各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不力,特别起重司索指挥工的失误,连续引发8起安全事故,造成1 2人死亡,给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造成巨大压力。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和备案的范围内承揽设备安装、拆卸和维修保养业务,依照标准规范实施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审核通过后才能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四)安拆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及附墙作业时,应书面告知施工、监理单位并有书面记录,施工、监理单位须派有关人员到场监管,做好安全防护。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安拆单位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交底,开展应急救援、突发情况处置等相关教育培训。 

(六)安拆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设备过程中发现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停止安装,并告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做好相关交接。 

(八)安装、拆卸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7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4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2.施工升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3.物料提升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经我市布点的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建筑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同时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机构)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评定要求: 

1.塔式起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监督检验: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第一次附着后; 

(3)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或最大安装高度时; 

(4)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5)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6)经过改造或大修后; 

(7)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2.施工升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监督检验: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使用完成最后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 

(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或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3.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高度不宜超过30米,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监督检验: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一年时; 

(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4)经过改造或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要求 

(一)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设备使用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基本要求为: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每台施工电梯司机不少于2名;每台物料提升机司机不少于1名。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做好对设备特种操作人员实操技能确认,不具备实操技能的人员不安排特种操作岗位;我市将适时在全市推广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实操技能确认工作,未经确认人员限制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相应特种操作岗位。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应安装身份识别管理系统,杜绝非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机械设备的现象。 

(四)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并督促安装、使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严禁以租代管。 

(五)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对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使用)、安拆等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必要时,可责令使用单位强制监督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要求 

(一)设备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超载、超员,是否有违规操作、违规使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制止。 

(二)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保单位应由专人每周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三)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保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要求 

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机构)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1.2016年11月1日后,新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未设置身份识别系统的: 

2.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致人受伤的; 

3.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验和验收的; 

4.其他降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红黄牌警示: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在我市备案的;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作业的; 

3.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致人死亡的; 

4.其他降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行为。 

(三)安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作如下处理: 

1.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过程中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在我市备案资格; 

2.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一年在我市备案资格; 

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前未按规定履行安装(拆卸)手续的或有资质外借挂靠的,暂停六个月在我市备案资格; 

4.其他降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行为,按照具体情形实施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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