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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对内效力

一、引言

“人类对‘契约’的认识与探索源远流长,这一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1]而近现代的契约理论则滥觞于卢梭的政治哲学巨著《社会契约论》。“契约”自其诞生以来,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不再满足纯乎作为一种形式上的工具性实体而存在,而是更趋指向一种社会理念及其实现过程。早在19世纪,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便在其传世之作《古代法》中指出:“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有一点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2]事实也的确如此:个体独立和行为自由的社会文化逐渐得到确立和实现,尤其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的社会理念和法律文化不断得到强化,已然成为现代民法(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基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壮大和社会交往的文化变迁,这一点在我国也有显著的体现。王晓霞[3]在2001年的一个社会学研究中指出,“至今重人伦仍是处理当代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总则……这种以人伦为根本的人际关系基本原则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现代中国社会的加速发展, 正在经受着冲击……人们开始寻求有法律效应的文字契约来对一部分人际关系加以保证和约束。当代中国社会人际关系已经有了‘契约关系’的发展趋势。”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契约订立的数量增加①,涵盖的民商事活动范围得到扩大②。汉语中,常以名词或形容词后接汉字“化”的方式来表达一种使动意义上的动态趋近过程,“化”之前的语词即为这一动态趋近过程的目标。因此可以概括说,这是一种契约化的运动,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地以契约方式形塑和构建社会关系一般秩序的社会历史进程。因其并不彻底,方兴未艾,并未成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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