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现对我局核发的,符合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1、2)。
凡被公告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年龄超过60周岁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清单(2023年10月).xlsx
2.超过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清单(2023年10月).xlsx
泰州市姜堰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