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1.天津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凡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报名考试,其服役期视为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
2.天津籍高校毕业生士兵服役5年(含)以上的,退役当年可报考我市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市选调范围内高校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开发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科学合理自主设置招聘条件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的特点,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要求。
4.发挥各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聘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5.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6.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毕业后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在资格审核环节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反哺农业农村。
7.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
8.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录政策,适当降低门槛、放宽开考比例,鼓励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役军人招考。
9.鼓励各类企业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力度,加大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招收录用或聘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10.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区要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和倡导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二、政策依据
1.《天津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19〕8号)。
2.《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1号)。
3.《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15号)。
(备注:供退役军人熟悉了解,如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