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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给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全体同志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的新要求,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承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推动全省军地各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协作,统筹资源,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在全省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适合四川实际的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二)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四)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优待内容   (一)荣誉激励    1.为烈士遗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地方志管理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3.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省军区系统给其家庭送喜报。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4.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参与学生军事训练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5.倡导在建军节、国庆节、烈士纪念日、抗战纪念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城市中心广场、城市综合体、地标性建筑,车站机场、车船航班等的广播视频等媒体形式,宣扬人民军队改革重塑的崭新形象,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提升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切实增强他们的自豪感、荣誉感和获得感。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交通运输厅,民航四川安全监管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党委宣传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川各单位、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6.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财政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二)生活保障    1.按照国家政策,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财政部门    2.完善优抚对象困难帮扶机制。优抚对象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3.做好遗属生活保障工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优抚对象死亡,除发给当月应领取的抚恤补助金外,由当地对其遗属增发相应的抚恤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财政部门    4.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5.加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财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三)医疗保障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医疗救助。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2.积极推行“一站式”结算。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纳入“一站式”结算。    牵头单位:省医保局、退役军人厅    责任单位:各地医疗保障部门、退役军人部门    3.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和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待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各地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设立优先窗口,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卫生健康部门、退役军人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4.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优惠体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牵头单位:退役军人厅、省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四)住房保障    适应国家和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    责任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退役军人部门   (五)教育优待    认真落实现有教育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落实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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