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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提高研究所的研究生联合培养规模,保障研究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研究所学籍在读研究生在研究所联合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主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原则上按照学籍所在单位的要求执行,学籍管理、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均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1. 学籍所在单位与研究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专业方向符合研究所设置的招生学科覆盖的范围;

2. 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3. 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4. 认真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需具有研究所当年上岗导师资格,或符合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的导师条件。联培研究生的研究工作主体必须来自近代物理所的研究课题,且课题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入所前,须先与研究所导师取得联系并获得同意联培的许可,在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研究生科研实践申请表》(见附件1),由学籍所在单位导师签字同意、所在院系盖章确认,经研究所导师、研究室主任和主管所领导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提交研究所教育处备案。同时,与研究所导师签订《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协议》(见附件2)、《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接收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研究生助研岗位任务书》(见附件3)和《研究生知识产权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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