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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辽师大校发〔202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范围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博士发放三年,硕士按学制(提前毕业按实际在校月份)年限发放。

第四条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和其它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五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审核、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批准、校财务部门按月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程序进行。不申请者视为放弃本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办理退学或提前毕业的,批准之日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欠学费、宿费者暂停发放本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3年11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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