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贵州大学新闻研究生  >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贵大发〔2024〕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1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生管理工作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要求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及意见反馈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

类别

奖励标准

博士

30000元/年

硕士

20000元/年

备注:评定指标和奖励标准以当年上级部门下达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

(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

类别

奖励标准

博士

15000元/年

硕士

10000元/年

(二)其他年级学业奖学金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

博士

特等奖

20000元/年

一等奖

15000元/年

二等奖

12000元/年

三等奖

10000元/年

单项奖

3000-5000元/年

硕士

特等奖

15000元/年

一等奖

10000元/年

二等奖

8000元/年

三等奖

6000元/年

单项奖

3000-5000元/年

第九条 根据我校当年研究生奖学金总额,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人数等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奖学金额度。各培养单位根据奖学金额度确定各等级的奖励比例。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5.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6.无有损学校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7.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8.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档案转入我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奖学金:

 1.违反法律法规,正接受调查审查者。

 2.有不诚信行为者。

 3.开学两周内未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4.未按时完成学籍、学年报到注册者。

 5.评选时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6.评选时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7.评选学年有考试不合格或补考记录者。

 8.其他不得参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1.申请博士一年级学业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近五年在《Nature》《Science》《Cell》主刊及子刊,《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法学》《哲学研究》等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已见刊,或在SCI一区、SSCI Q1区(JCR分区)、CSSCI来源期刊(不含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见刊。

(2)获得过“全国最美大学生”、“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全国高校“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时代楷模、全国道德模范、感动中国“十大年度人物”、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担任支部书记(或老师担任支部书记,学生担任支部副书记)期间所属支部获全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等有影响力的全国性荣誉称号。

(3)学生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提出的具体发展措施得到当地政府采纳,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取得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除导师外学生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及其成果转化、授权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学生作为法定代表人创办企业获得1000万元以上融资或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学生个人事迹获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国家权威媒体正向宣传报道。   

(4)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过国家级最高奖项,且在项目中前2排名或担任路演人。

 2.申请硕士一年级学业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近五年在在《Nature》《Science》《Cell》主刊及子刊,《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法学》《哲学研究》等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已见刊,或在SCI二区、SSCI Q2区(JCR分区)、CSSCI来源期刊(不含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见刊。

(2)获得过“全国最美大学生”、“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时代楷模、全国道德模范、感动中国“十大年度人物”、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有影响力的全国性荣誉称号。

(3)学生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提出的具体发展措施得到当地政府采纳,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取得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除导师外学生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及其成果转化、授权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学生作为法定代表人创办企业获得500万元以上融资或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学生作为团队主要负责人的团队事迹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国家权威媒体正向宣传报道。     

(4)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且在项目中排名前3或担任路演人。

第十三条 其他年级奖学金评定条件

其他年级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对研究生个人综合评价,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五个维度开展,所有评定项目及综合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其中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基础分积分70分。德育设置负面清单,低于60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五育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1.德育评价主要包括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大学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获得党团荣誉、“最美大学生”、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高校“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担任支部书记(或老师担任支部书记,学生担任支部副书记)期间所属支部获全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等荣誉称号的情况;参加研究生党建进宿舍、党建进实验室的情况;参加校院各级研究生组织及工作情况,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班干部等情况;个人社会捐助、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情况。

 2.智育评价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取得学术科研成果、获得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的情况;开办企业、公司的情况;获得发明专利,在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决策咨询等工作中的贡献度,在国际会议、国内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作报告的情况;参加国际交流、交换生、联合培养等情况。

 3.体育评价主要包括参加各类体育比赛获奖的情况;获得国家级运动员、裁判员称号的情况;组建或参加体育社团、俱乐部的情况;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和锻炼等情况。

 4.美育评价主要包括参加各种艺术、文艺类竞赛和活动获奖的情况;组建或参加艺术类团体的情况;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等情况。

 5.劳动教育评价主要包括参加“博士工程师”“博士村长”等社会实践的情况;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参加植树等义务劳动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成效,服务贵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开展社会活动和参加社会工作有成绩,创新创业有成果的研究生。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设置直荐条件,学生直荐材料由培养单位初审,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议。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学生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在《Nature》《Science》《Cell》主刊、《中国社会科学》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见刊。

 2.获得过“全国最美大学生”、“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全国高校“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时代楷模、全国道德模范、感动中国“十大年度人物”、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担任支部书记(或老师担任支部书记,学生担任支部副书记)期间所属支部获全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等有影响力的全国性荣誉称号。

 3.学生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提出的具体发展措施得到当地政府采纳,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取得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除导师外学生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及其成果转化、授权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学生个人事迹获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头版等国家权威媒体正向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申报特等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学生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在SCI一区、SSCI Q2区(JCR分区)、CSSCI来源期刊(不含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见刊。其中,在自然指数期刊、IF≥10期刊、SSCI Q1区(JCR分区)、人文社科一级学报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优先参评。

 2.获得最美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共产党员、青年五四奖章、五一劳动奖章、道德模范等省部级荣誉称号。

 3.学生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提出的具体发展措施得到当地政府采纳,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取得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除导师外学生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及其成果转化、授权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且在项目中排名前2或担任路演人;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取得国家级最高奖,且在项目中排名第1或担任路演人。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其申请材料须为国家奖学金评定之后获得且未使用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界定时间

 1.一年级研究生申请所用材料须为入学之前取得。

 2.博士二、三年级及硕士二年级研究生申请所用材料的界定时间,须在上一学年度的9月1日至参评当年的8月31日。

 3.博士四年级、硕士三年级研究生申请所用材料的界定时间,须在上一学年度的9月1日至参评当年的3月31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取得高水平高质量学术成果,为学校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申请材料的提交时间可延长至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评审会议召开之前。高水平高质量学术成果认定参照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其申请材料由培养单位初评,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且在项目排名前2或担任路演人,可在取得奖项之后,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评审会议之前,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每年仅可申请一次,获得奖学金后不能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和《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细则(等级奖学金)》、《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细则(单项奖学金)》,结合实际和学科特点提前制定本单位《细则》。《细则》须在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管理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共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评定国家奖学金、博士一至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硕士一至二年级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的秋季学期;第二批次评定博士四年级学业奖学金、硕士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的春季学期。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书面反映,培养单位应及时调查并给出处理意见。若无异议,初审结果报研究生管理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研究生管理工作处书面反映,研究生管理工作处应及时调查并给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奖学金,复学后再行发放,扣除保留学籍、休学年限后,发放年限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可自行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获奖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的30%。学校颁发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授权研究生管理工作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培养单位制定的《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2024级及以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按本办法执行。2023级及以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执行《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贵大发〔2021〕74号)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