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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本科教学环节标准

(西石大教〔2017〕193号,2017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教师明确承担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教师素质、教学准备、教材选用、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与作业、实验、实习(实训)、试卷、考试与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本科教学各主要教学环节。

第二章  教师素质

第三条  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主导者、组织者,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要素。

第四条  教师素质的基本要求:

(一)授课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执教严谨,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为人师表。

(二)授课教师必须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注重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授课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同时应当具备讲授课程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主讲教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教授、副教授每年必须给本科生讲授至少1门理论课程。

(六)授课教师教学任务落实后,不得随意更换主讲教师,需要更换主讲教师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七)授课教师确定教学任务后,不得私自调停课。需要调停课的教师必须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五条  教学准备是教学过程的基础环节,是教师在授课前必须进行的工作。

第六条  教学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授课教师需明确备课目的,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了解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该课程与前导和后续课程的关系。

(二)每学期开课前,授课教师需制定授课计划表,讲授时需按照授课计划表授课。

(三)开课前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课程教案,首次授课的教师需在开课前完成课程教案,重复授课的教师要保证教案内容及时更新。

(四)授课教师的教案内容顺序应与授课计划表同步,教案不是教材内容的复制,应有该时段教学的重点、难点分析,并应注明教学方式,以便于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备课的形式可以采用教师个人备课和教研室(系)或课程小组集体备课等多种形式,旨在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课程基本要求、重点难点。

(六)多媒体课件是教案的一种形式,使用多媒体授课时需同时准备纸质教案。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七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

第八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教材选用流程,由主讲教师提出建议、系(教研室)集体讨论和研究,经院(系)教授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

(二)坚持教材选用原则,优先选用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行业公认高水平教材或近三年内出版的新教材。

(三)按时做好教材的使用计划和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教材管理的协调工作。

(四)鼓励教师编写有利于促进教学方法改革,体现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讲义或教材。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手段,它是教师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全过程,包括教师讲解,师生研讨活动以及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教具。

第十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主讲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负责,仪表端庄,在尊重学生的同时严格要求学生。

(二)主讲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表进行授课,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准确,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透难点。

(三)主讲教师应积极探索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等数字化教学模式,尤其要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教育。

(四)主讲教师授课时应使用普通话,发音应准确,语言应流畅,内容应充实。

(五)主讲教师要注意课堂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六)板书应布局合理,条理清晰,画图准确,书写规范。

(七)应合理利用多媒体课件授课,课前充分准备,熟悉教学内容,不照本宣科。

(八)应注意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下课,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六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

第十一条  课程辅导答疑与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学生巩固知识、训练技能的必要环节,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辅导答疑与作业的基本要求:

(一)辅导答疑应由主讲教师或助课教师完成,主讲教师和助课教师要密切配合,及时收集、整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并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及对教学的要求和意见。

(二)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要求,将答疑时间、地点报院(系)教学办备案。

(三)辅导答疑要建立畅通的途径,采取多种渠道进行交流,积极探索线上(QQ、微信等)答疑,保证学生的问题能及时解决。

(四)根据教学需要,授课教师应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认真批改。

第七章  实验环节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主要环节。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深和巩固理论知识,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获得独立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等能力,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

(一)院(系)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实验大纲,开出规定的实验项目,选定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

(二)院(系)应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对实验教学体系、实验课程内容、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及时研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三)实验室应按教学要求组织集体备课,做好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试讲和试做,规范实验教学内容和指导过程。

(四)实验室应积极开设新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五)理论课主讲教师必须经常了解实验教学情况,主动与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配合,防止理论与实际脱节。

(六)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每次实验前应做好仪器、设备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七)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向学生清楚阐述实验原理、操作规程以及实验教学要求。实验示范操作熟练、规范,正确掌握时机,确保实验教学的效果和实验安全。

(八)实验过程中应加强检查指导,观察、记录和评定学生操作情况。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规则,精心使用器材,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九)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学生,并及时提交实验项目成绩。学生实验报告保存至少4年。

(十)实验考核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验成绩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十一)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适时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和实验教学水平的同时努力改进教学方法,结合实验教学内容采用启发、引导等方法,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实验教学活动的热情,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第八章  实习(实训)环节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对社会、国情和学科专业的了解,增强感性认识,增强劳动观念和责任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环节。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的基本要求:

(一)院(系)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制各类实习(实训)教学大纲。

(二)实习(实训)前院(系)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落实实习(实训)地点,做好实习(实 训)各项准备工作。

(三)院(系)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除本校指导教师外,也可聘任实习(实训)单位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四)院(系)成立实习(实训)工作指导小组,将学生划分为若干个实习(实训)队,做好实习(实训)动员及师生思想、安全教育等工作。

(五)实习(实训)期间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教学内容,并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六)实习(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通过审查学生实习(实训)报告并结合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具体表现、实习(实训)日记和实习单位鉴定,综合评定学生实习(实训)成绩。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载。实习(实训)报告保存至少4年。

(七)院(系)应定期总结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组织实习(实训)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第九章  试  卷

第十七条  试卷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工具,是测量学生知识掌握水平的载体。

第十八条  试卷的基本要求:

(一)同一门课程的试卷应分A、B卷,其题量、难度大致相同,并避免A、B雷同以及与近3年试题雷同。

(二)试题类型要避免单一,应结合课程目标及特点,可采取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计算、分析、论述、设计、综合等题型组合。

(三)试题质量由命题院(系)负责,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西安石油大学试题标准格式》排版及填写相关信息,经教研室(系)主任审定、签字后,方为有效试题。

(四)试卷印制由教务处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印制,命题教师应于考试前至少10个工作日亲自送印试题,并于考试前至少30分钟领取试题(统考课程由主考教师领取),试题送印和领取过程应严格履行手续。试题的保密工作在印刷前和领取后由命题(监考)教师负责,印刷期间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章  考试与考查

第十九条  考试与考查是了解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和判定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条  考试与考查的基本要求:

(一)总评成绩作为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一般由平时、期中、期末等成绩按比例计算,各院(系)也可根据各专业课程实际情况调整比例。

(二)参加统考的科目,考试的时间、地点及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教师不得随意变更。

(三)监考教师必须认真负责,按照监考要求履行监考职责。

(四)补考、缓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为准。

(五)各类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应依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考勤、完成实践课程的任务情况)和提交实践课程作业(作品)的质量等情况综合评定。

(六)考试资料的检查实行院(系)自查、学校抽查、校外专家审查等三种方式。考试资料保存至少4年。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的阶段性训练环节,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与能力。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院(系)应当制定课程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负责课程设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制定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编写必要的指导书及参考资料,安排指导教师,监督检查课程设计的进展情况及完成质量。

(二)课程设计工作开始前,应将拟定的设计题目下发给每位学生,学生进行必要的选题后确定分组名单,确保每位学生在完成过程中获得基本的设计训练,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

(三)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因材施教,教书育人,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耐心细致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注重对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四)课程设计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课程设计大纲规定执行。

(五)课程设计的档案材料要规范、齐全,存档应及时、规范,保存至少4年。

第十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工程实践与科学研究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科学精神,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各院(系)应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制度、计划、评分标准等。

(二)各院(系)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

(三)各专业应选派作风严谨、责任心强,学术过硬,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也可外聘相关技术领域的高级技术人员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不断强化校内外导师相结合的指导形式。

(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同一导师3年所指导学生题目及内容不得雷同,学生选题原则上每人1题。

(五)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一经确认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选题的,需报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变更,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及最终的毕业设计(论文)应按照学校有关格式规范填写,要求内容详实。

(七)毕业设计(论文)的档案材料要规范、齐全,存档应及时、规范,保存至少4年。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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