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采用分类积分的办法,根据积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向学校的推荐人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积分由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三部分组成。其中学业成绩占30%、科研成果50%、综合表现20%。
第四条 学业成绩的计分项目和方式为:
第1项 专业课和公共课成绩的计分方式为:所有课程的平均分×10%。
第2项 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其他语种依照相应规定执行)通过者计6分。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计分项目和方式为:
第3项 D类刊物论文每篇计2分,C类刊物论文每篇计6分,B类刊物论文每篇计12分,A类刊物论文每篇计24分。
第4项 D类学术论文只计4篇,其中前2篇计全分,后2篇减半计分。
第5项 在国家级学会会刊、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主办的学术辑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律按C类认定。
第6项 主持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计4分。
第六条 综合表现的计分项目和方式为:
第7项 作为主讲人在研究生学术月等活动中做学术报告者,每次计2分;参加省内高校及学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者,每次计3分;参加省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者,每次计4分;研究生个人参加的各类学术研习营活动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8项 参加作家作品研讨会并提交论文者,每次计2分,只计3次。
第9项 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且获得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每项计4分,校级每项计3分,院级每项计1分。
第10项 担任院、校研究生会主席或副主席,或研究生党支部副书记、团支书,每人计4分;其他职务计3分。
第11项 参加导师主持的省部级项目计2分,国家级项目计4分。参加多个项目时只按最高级别计1次。
第12项 参加导师的其他横向课题或一般项目取得的非期刊论文类研究成果,以参与项目方式计入。
第七条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方式为:
第13项 以推荐免试方式新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审核方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直接确定。
第14项 二、三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按年级人数分配名额。
第八条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的规定,往年已享受过李秉德教育基金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模范干部的评定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执行,不再单独确定积分项目和方式。
第十条 刊物与作者认定
第15项 在非高校、社科联、社科院、文联、作协等与本学科无直接关系的机构主办的D类赢利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律不予认定。
第16项 以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申请者的导师,其他情况不予认定。
第17项 商业机构、国内外期刊和出版机构自行举办的各类赢利性评奖活动、论文结集等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凡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者,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包括电子版),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以公开出版者为准。
第十二条 除特殊规定者,论文、项目、获奖、竞赛等级别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第18项 凡违纪受到学院通报以上处理者,取消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模范干部评选资格。
第19项 凡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者,每次扣除综合表现2分。
第20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6日起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