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2日第20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4〕53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拨款及学校专项资金构成,学校将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设立专项帐户列支。
第二章奖学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脱产就读研究生(不含支教及挂职锻炼等没有进入学习阶段的学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自2014年9月1日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学生类别
(覆盖比例)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博士(100%)
20%
15000元/年
45%
10000元/年
35%
8000元/年
硕士
学术学位、专业学位(75%)
25%
8000元/年
35%
4000元/年
15%
2000元/年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下设日常办公机构为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发放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处、研究生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7人,由学院领导班子以及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工作。
第四章奖励比例、标准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每年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动态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可向基础学科、重点学科倾斜。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学年考核的动态管理。上一学年度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者方有资格获评下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校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学年考核程序:
1.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对上一学年度有资格获评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提出下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资格名单;
2.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将资格名单报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3.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报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校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审定的获奖名单造册后送财务处发放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五条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2)在学术科研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科研或实验中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其他被认定应取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若累计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可在下一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原《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师大政发〔201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