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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虐猫者接受法律惩处是“虐猫事件”背后的真问题

近日,有虐猫前科、被南京大学考研复试刷掉的男子徐某某进入兰州大学复试调剂名单。根据兰大的复试安排,4月7日上午举行资格审查环节,下午进行专业课笔试,8日进行面试工作。这期间,众多网友涌进兰州大学官方微博向学校施压,希望兰大慎重考虑,“不能录用品行恶劣学生”。

应该提示的是,虽然南京大学已经刷掉了徐某某,但并未明确说是因为虐猫经历把他刷掉的。因此,这种表态既可以从徐某某自身能力不足解读,也可以从徐某某虐猫解读,可谓谁都不得罪。

不过,南大的顺利脱身却将“虐猫行为究竟有多恶劣”这一重要问题置于黑箱之中,而南大的态度与说理其实将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社会共识。总之,在缺乏官方明确表态与愤怒人士的助推下,虐猫与被刷建立了更大声势的因果关系。

有媒体在报道徐某某进入兰州大学复试调剂名单时,放出了不同观点的网友留言,评论区互动量很大,可以算作一种民意测验。

其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该生被南京大学刷掉后,惩戒已经到位,有网民表示“这是想全方位狙杀他?不给人活路了吗”,该条评论获得了1100多的点赞数;另一种观点是被南大刷掉还不够,兰州大学也应该刷掉他,“为什么要给(活路)”,该评论的点赞数为9200+。

可见,同情徐某某与围剿徐某某的网络舆论约为1:9上下,不仅兰大在如此舆情下可能不会顶着压力录取他,徐某某今后的工作去向大概也会备受关注。

与此前多起在校大学生虐猫事件不同,研究生录取具有向社会公示的开放性,而有道德污点的徐某某正处于升入顶级学府就读硕士的进行时,这使舆论得以用一种更主动的姿态和更充分的理由介入学校招生,凭借更高学历理应有更高道德水准的绝对正确论证徐某某为何不应被录取。

因此,徐某某引发的舆论参与度较之于类似事件更为活跃。然而,当舆论成为决定徐某某命运的因素,必然导致尺度失衡——若舆论关注未覆盖、不及时,相关惩处大多较轻,如批评教育或留校察看,若舆情汹涌,则可能招致开除、不予录用结果,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对涉事者造成影响。

随着猫狗逐渐进入中国家庭成为伴侣动物,其已承载了人类投射的诸多情感。即便一只流浪猫在法律上的状态是无主物,但仍被相当一部分人视为伴侣动物。

中国养宠基数已经足够大,整个社会有必要接受这样一种变化,即承认残忍虐杀伴侣动物并公之于众是对不特定公众的一种情感冒犯。问题在于,如何在法治框架内做到对虐猫者的惩罚稳定、可预期。

残忍虐待伴侣动物在法律范围内要不要处罚以及如何处罚,恰恰是屡次发生虐猫事件背后的真问题。因为缺乏一套法律规范,所以学校也不知怎么处理,从而把评判标准和惩处权力交给了舆论。

可舆论的注意力终究是有限的,靠舆论定案终将造成同类事件在结果上的非正义,有的人社会性死亡,有的人仅仅留校察看。更重要的是,这不是法治社会的归责方式。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熊水龙建议立法保护伴侣动物。其中就涉及禁止虐待及食用伴侣动物,对于虐待和遗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设置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

该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使虐待虐杀者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障碍在于立法者是否承认伴侣动物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以及在此之上建立的各项权利。毕竟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动物的法律地位是从属性的,属于财物、防卫装置等。举例而言,如果确认动物的独立主体地位,饲养动物侵权或许就不应该追究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责任,因为动物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现实障碍与理论瓶颈前,或许更实际的做法是对某部法律打上补丁,从扰乱公共秩序或妨害社会管理的角度进行规制,明确一项行为应接受何种处罚后果的共识。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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